第一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团结实干建设铝城枣乡,科学发展跨入全国百强”的目标要求,充分调动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茌平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从县域外引进在我县注册登记或不需注册登记的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以上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第三产业项目及引进资金或资产的第一引荐人,经考核确认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生产经营性新建企业须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在我县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已形成地方财政收入。
(二)项目形象进度必须达到: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施工完毕并投入运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入运营;第三产业项目建成并正式营业。
第四条 引进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引进国内县外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按累进比率的办法计算奖励,计算细则如下:
(1)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100—1000万元部分,按1%计算奖励。
(2)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0.8%计算奖励。
(3)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0.6%计算奖励。
(4)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部分,按0.4%计算奖励。
引进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工业项目的,按上述规定的2倍计算奖励。
(二)引进公益事业项目的,按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三)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实际上交的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给予奖励(包括建筑安装环节及销售不动产环节)。
(四)引进经营性第三产业项目的,按该项目正式运营满一年实际上交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引进无偿资金的奖励标准
引进与本职工作无关系的无偿资金或资产(含国内外资助、赠与)的,按实际到位资金(价值)额的10%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引进有偿资金的奖励标准
引进贷款的,由引荐人与用款单位进行协商。对引进低于国家基准利率的贷款(包括贴息贷款),可按优惠利息额的20%以内进行奖励;对引进3—5年、5—10年及10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可给予1‰、2‰和4‰奖励。
第七条 记功奖励标准
对引进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第三产业项目并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工作人员,给予记三等功奖励。记功的条件是:一般工作人员完成300万元,科级副职及副科级干部完成500万元,科级正职完成1000万元。
第八条 奖励资金来源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奖励”的原则,对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引荐人,按项目的税收归属,由县乡政府出资奖励;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引荐人,按项目归属,由县乡政府出资奖励;部门引进无偿资金的,由县政府出资奖励;引进与岗位职责无关的无偿资金或资产及引进有偿资金的,由受益单位出资奖励。
第九条 奖励程序
(一)确定引荐人。凡属引进的项目,由引荐人填写《茌平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县招商局,由县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及项目税收所属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后,报县招商委审定,并将县招商委审定结果在茌平电视台公示五日,五日内无异议的,即确定为奖励对象。
(二)兑现奖励资金。公示完毕五日内,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引荐人统一兑现奖励。应由县政府出资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兑现奖励;应由乡镇出资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在应返回乡镇的财政资金中兑现奖励。其他应兑现的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在公示完毕一月内给予兑付。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由县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