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区司法局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本案申请人王某系茌平区振兴办事处某村村民。2019年,因茌平区隅首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申请人王某一家属于棚户区居民,遂搬迁至原告聊城市茌平区某置业发展中心管理的安康小区的公租房居住。2022年8月,该置业发展中心以申请人拖欠房屋租金为由,诉至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支付租金23013元,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鲁1503民初3615号判决书,驳回了其诉讼请求。2023年1月,该置业发展中心又以排除妨害为由,诉至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搬离所居住的房屋,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鲁1503民初986号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2022年9月12日,申请人王某到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已经75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丈夫去世,还有一个重度精神残疾的儿子,经济困难。鉴于申请人出行不便,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当场为其办理完审批手续,指派茌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金书震担任其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员接受指派,查阅了卷宗中原告的起诉状,看似就是一桩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拖欠租金。为了全面了解案情真相,承办人员第一时间约见了申请人,并做了详细笔录,了解到,2019年,茌平区隅首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申请人王某一家属于该棚户区居民,聊城市茌平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要求其搬迁,申请人家庭情况特殊,生活经济困难,且其儿子精神残疾有暴力倾向,没有租赁房屋的能力,故迟迟未能搬迁,后由申请人所在的村委与申请人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为申请人提供安康小区的公租房(11号楼1单元101室和103室)无偿居住至回迁时,申请人遂同意搬迁。但是,从原告提交的证据《聊城市茌平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来看,作为实际承租人的王某确应承担租金等相关费用,对申请人十分不利。案件承办人员多次走访,案情出现转机,王某所在的该村经济合作社出具一份证明,证明当时给申请人做搬迁工作的是村干部和工作组,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只是协调入住,并未参与约定,申请人所住的涉案房屋系村委提供的无偿借住房屋,从未提及相关费用。据此,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鲁1503民初3615号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败诉,且该案系小额诉讼程序,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也无法上诉,但是其并不肯罢休,遂于2023年1月,该置业发展中心又以排除妨害为由,诉至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搬离所居住的房屋。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再次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案还是指派茌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金书震为其办理。承办人员对本案已经十分了解,原告不过是就同一事实换了一个案由再次起诉,这种换汤不换药的行径,势必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2023)鲁1503民初986号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结果】:
该置业发展中心就同一事实分别以两个案由提起两次诉讼,申请人王某两次申请法律援助,均取得胜诉。为此,申请人感激万分,于2023年5月为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一面锦旗,上书“尽心尽力,为民解忧”,不仅是对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可,也是对案件承办人员尽心尽力办案的肯定。
【案件点评】:
本案案情看似简单,其实有许多细节需要仔细探究。从案件双方当事人来看,对方系法人主体,申请人王某很明显是处于弱势一方,且在第一次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对申请人十分不利,案件承办人员多方走访求证,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微之处,才使得本案有了转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胜诉也为第二个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最终达到申请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