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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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2-31 发文单位:茌平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禁放条例》)和《聊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社会风气,现将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时间 。在茌平区禁燃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时间暂定5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重污染天气期间,茌平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二、茌平区禁燃禁放区范围。茌平区北外环路以南、湖西路以东(包含湖西畔景小区、王桥村、红庙村)、南外环路以北(包含御路苑小区、天鹅湖小区、前张村、杜陈村、马沙村及其与南环路中间区域)、东外环路以西(包含吴官屯小区)区域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三、《禁放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场所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具体包括:乡镇、街道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高速公路、铁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输变电设施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场所,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四、在茌平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五、广大市民、单位要自觉遵守《禁放条例》,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每年除夕、初一、元宵节等传统节日期间,振兴、信发街道要抽调工作人员、划片包干,在禁放区内加强劝导。公安、应急、执法、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强化检查,对违反规定人员依法处理。

六、对违反《禁放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视情予以奖励。

七、违反《禁放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信息推送至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八、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九、对茌平区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禁放条例》被依法处罚的,同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该违法行为纳入所属文明单位动态管理范畴。

十、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