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我区野生动物资源,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保护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全区范围内划定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聊城市茌平区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
二.严禁捕捉野生动物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猎捕手续,并按照猎捕手续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三.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山东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麻醉枪(药)、玻珠枪、爆炸物、排铳、地弓、铁铗、弹弓、弓箭、弩、粘网、滚笼、猎套、毒药电击或电子诱捕、高频声波装置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以及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枪击、投掷利器、诱捕、仿声、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陷阱、挖洞、网捕、笼捕、火捕、犬捕、鹰捕、掏窝、捡蛋、捣巢等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式方法进行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