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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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5-06 发文单位:茌平区人民政府

一、事项名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相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令第21号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13号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或者取得相关证明后才能进行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招标人对核准的招标内容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核准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内容。

三、申报要求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非独立核准事项,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一并申请)

四、申报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原件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来源:申请人自备)

*上述材料已经在审批系统提交的无需重复提交。

五、批准流程

1.受理(包括补齐补正)。

2.审批

3.发文。

六、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七、申报方式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2248号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635-4227118

十、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投诉电话:0635-12345

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茌平区政务服务网(http://lccpzwfw.sd.gov.cn/cpx/public/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