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和省确定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申报要求
1、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符合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等级的要求;
3、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环评审批部门的权限范围;
4、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和”禁批”和“限批”的具体规定;
5、符合相关行业和园区规划环评结论;
6、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7、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8、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9、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
四、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报批版纸质版1份及电子版)
2、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原件1份,纸质/电子版,来源:申请人自备
*上述材料已经在审批系统提交的无需重复提交。
五、批准流程
1、受理;
2、公示;
3、审批;
4、发放文书
六、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申报方式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2248号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0635-4227118
十、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投诉电话:0635-12345
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茌平区政务服务网(http://lccpzwfw.sd.gov.cn/cpx/public/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