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2、3:“将“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与“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合并,合并后“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实施机关为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三、申报要求
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它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4、如工程建设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已签署第三方同意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
四、申报材料
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原件3份,纸质;来源:申请人自备)
2.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原件10份,纸质和电子版;来源:申请人自备)
3.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3份,纸质;来源:申请人自备)
4.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报告及批复文件,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提交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原件10份,纸质和电子版;来源:申请人自备)
五、批准流程
1.受理材料2.审查材料3.决定对申请事项进行许可制作
六、承诺时限
0个工作日
七、申报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收费
九、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2248号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0635-4227118
十、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投诉电话:0635-12345
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茌平区政务服务网(http://lccpzwfw.sd.gov.cn/cpx/public/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