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延续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延续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二)年取地表水一千五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四)申请取用地热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申报要求
1、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用水总量分类控制指标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2、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申请的取用水量必须符合《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DB37\/1639—2010)、《山东省主要农作物灌溉定额》(DB37\/T1640—2010)及国家的相关要求;
3、取水、退水布局合理;
4、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山东省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排入非城镇下水道的,必须符合水体功能区的水质标准,并不会对水功能区水域功能造成重大损害;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可采总量和地下水用水总量指标;
6、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申报材料
1、取水许可延续申请书(原件3份,纸质;来源:申请人自备)
2、原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原件1份,纸质;来源:申请人自备);
五、批准流程
1.受理材料2.审查材料3.决定对申请事项进行许可制作
六、承诺时限
0个工作日
七、申报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无收费
九、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2248号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0635-4227118
十、监督举报联系方式
投诉电话:0635-12345
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茌平区政务服务网(http://lccpzwfw.sd.gov.cn/cpx/public/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