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等八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聊茌政办字〔2022〕16号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聊城市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等
八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聊城市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聊城市茌平区森林草原火灾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聊城市茌平区地质灾害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茌平区地震灾害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聊城市茌平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聊城市茌平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聊城市茌平区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聊城市茌平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一般及以上专项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城市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等,结合茌平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茌平区发生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等引起的次生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组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视情聘请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规划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3灾害预警响应
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区发展和改革局,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调运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局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区应急局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及时核实并报告市应急局和省应急管理厅;严禁迟报、瞒报、漏报、误报和谎报。
4.1.2启动区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后,灾情稳定前,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1.3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会商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或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或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报请区委、区政府授权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4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报告,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向区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商会,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或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3)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进入应急状态,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等有关工作,及时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向上级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发放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应急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区政府请求,协助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
(6)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区发展改革局做好电力保障工作。通信运营单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同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应急评估与加固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
(8)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受灾区政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2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商会,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组成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指挥部。
(3)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专家组按照要求,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请市应急局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向上级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发放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
(7)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8)灾情稳定后,受灾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广泛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视情向上级政府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发放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00间或50户以上,600间或 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组织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措施。
(4)根据受灾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区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自然灾害发生后,启动Ⅱ级(含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及灾区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应及时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上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6.1.3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灾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1.4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根据灾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确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应急、民政、发改等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向上争取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灾歉减免政策,发改部门保证粮食供应,商务部门保证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的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由灾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用自建和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科学规划,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灾区政府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必要时,按有关规定程序向上级申请救灾资金,拨付后同区级资金一并下达。
6.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
6.3.5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6由国务院、省或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相关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
7.1.1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等部门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聊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7.1.2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和物资保障资金,应急宣教培训、工作补贴及通讯保障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4区财政局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5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1.6区政府应根据茌平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7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7.1.8已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遵照保险合同及时足额赔付。鼓励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限。
7.2物资保障
7.2.1区应急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发展改革局应合理规划、建设功能完善、符合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乡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区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区委、区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
7.2.2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保障信息畅通。
7.3.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地方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使区政府能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医疗卫生保障
7.4.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7.4.2区卫生健康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5.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配备有区政府或其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制发的应急标志的救灾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事后应当及时收回应急标志。
7.5.2根据救灾需要,区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7.5.3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7.6装备和公用设施保障
7.6.1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为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茌平区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6.3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灾区通讯、电力畅通。
7.7人力资源保障
7.7.1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
7.7.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及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7.7.3加强灾害信息员培训业务,建立健全覆盖全区、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4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救灾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8社会动员保障
7.8.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科技保障
7.9.1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组织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和投资促进、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4开展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组织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8.2宣传教育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8.3应急培训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的培训,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8.4应急演练
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5奖励与责任
区应急局会同区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茌平区自然灾害救助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等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则
9.1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1.干旱灾害:指一个地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流、湖泊等淡水资源总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灾害。
2.洪涝灾害:指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堤)、风暴潮等造成的江河洪水、渍涝、山洪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城镇内涝等亚灾种。
江河洪水:指因暴雨引起的江河水量迅增、水位急涨的洪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城镇内涝:指由于强降水或连续性降水超过城镇排水能力致使城镇内产生积水,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3.台风灾害:指热带或副热带海洋上发生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巨浪、暴雨、风暴潮等,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4.风雹灾害:指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所造成的灾害,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社会功能等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包括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亚灾种。
大风:指因冷锋、雷暴、飑线和气旋等天气系统导致近地面层平均或瞬时风速达到一定速度或风力的风,对人类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冰雹:指强烈对流云中降落的固态水,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龙卷风:指在强烈的不稳定的天气状况下由空气对流运动导致强烈的、小范围的空气涡旋,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雷电:指强烈的对流性天气导致云中产生电荷并释放电能,击中人畜、建筑、设施等,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5.低温冷冻灾害:指气温降低至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发育,造成作物减产绝收,或因低温雨雪造成结冰凝冻,致使电网、交通、通信等设施设备损坏或阻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灾害。
6.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人畜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信、输电等设施的灾害。
7.沙尘暴灾害:指强风卷起大量沙尘导致地面能见度小于1公里,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8.地震灾害:指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使各类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交通、通信中断和其他生命线工程设施等被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漏、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功能破坏的灾害。
9.地质灾害: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且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包括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亚灾种。
地面塌陷:指地表岩体或土体受自然作用影响,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凹陷、坑洞,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地裂缝:指在一定自然地质环境下,由于自然因素,地表岩土体开裂,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裂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地面沉降:因自然因素引发地壳表层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地面标高降低,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
10.森林草原火灾:指在森林、草原燃烧中,失去人为控制,对森林或草原产生破坏作用的一种自由燃烧现象所导致的灾害。
11.生物灾害:指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
茌平区森林草原火灾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茌平区森林草原火灾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科学有序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灭火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聊城市森林草原火灾专项应急预案》《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茌平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以保护森林火灾发生地居民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根本遵循,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
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风险分析
茌平区现森林总面积约400公顷。其中,茌平区国有菜屯林场,位于茌平区西北部黄河故道沙区,菜屯镇境内,经营面积1781亩;茌平区国有广平林场,位于聊城市黑龙江路主干道两侧,距聊城市区8公里,距G105国道4公里,经营面积2130亩;聊城市茌平区国有苗圃(山东省聊城市中心苗圃),主场区位于茌平区东部,距茌平区主城区8公里,苗圃西口基地位于茌平高速西口处,苗圃总经营面积2188.88亩。多条道路与外界相通,林下枯落物易堆积,每年秋冬季、清明节,特别是春季杨絮飘飞期间等防火关键时段,火源监管、火灾防控压力巨大。
3主要任务
3.1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3.2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3.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3.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3.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4组织体系及职责
4.1应急指挥机构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是全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区森防指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应急、自然资源的副区长担任,区应急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区人武部副部长任副指挥,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指导所属乡镇、林场制订、修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3)研究制定应对全区森林草原火灾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4)负责指挥全区森林草原火灾的具体应对工作,根据具体的火灾事故情况,统一安排,使各成员部门通力协作,充分发挥所有成员的作用,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5)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或结束森林草原火灾应急状态;
(6)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4.2指挥部管理机构及职责
区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指挥部人员调整事宜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所在部门行文公布;指挥部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立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4.3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1)根据舆情动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2)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4.3.2区应急局
(1)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2)负责协调各乡镇、各部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
(3)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5)负责组织开展突发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配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2)指导开展防灭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灭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3)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林区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4)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1)负责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2)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
(3)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预防工作。
4.3.5区发展改革局
负责审核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重要应急物资和交通运输的协调保障。
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指导做好种植业火灾防范工作,减少农事用火火灾隐患。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负责加强旅行社导游队伍的防火宣传教育。
(1)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紧急救治等工作;
(2)随时向区森防指报告人员伤亡、抢救情况。
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灾害性天气的措施建议,及时报告区森防指。
负责加强墓地防火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
4.3.14区综合执法局
负责加强园林绿化和绿地管理防火工作。
4.3.15区教育体育局
负责指导学校开展校园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4.3.16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重点工程区及周边林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理等工作。
(1)负责火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车辆执行救援时优先通行;
(2)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在区森防指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和相关工作。
根据火情需要,负责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任务,协助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负责做好灾区的电力供应,加强森林草原火灾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应急电力供应。
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和善后各项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4.3.22乡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乡镇(街道)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负责组织本乡镇(街道)、单位应急(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做好人员疏散、安置工作;做好物资保障,伤亡家属接待、安抚和善后处理社会稳定等工作。
4.4扑救组织
茌平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跨县(区)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与跨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立联合指挥部,并分别指挥;跨县(区)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4.5扑救指挥
火灾发生后,区森防指应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及时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区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
火场前线指挥部副指挥由副区长担任,负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
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各类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区森防指或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
4.6专家组
区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5.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5.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在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区森防指可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其他县、区的扑火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扑火。跨区域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应视当时当地火灾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时,由区森防指办公室申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办理。
跨区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解放军参与扑火时,由区森防指报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用兵需求,由市指挥部协调组织。
6预警和信息报告
6.1预警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I)、橙色(Ⅱ)、黄色(Ⅲ)和蓝色(Ⅳ)表示。蓝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以蔓延。黄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三级(较高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橙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红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
由区应急局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加强森林草原火险形势会商,形成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报,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在通知本级有关部门、单位,上报本级政府的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区森防指办公室向各乡镇防指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1)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乡镇(街道)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类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本区域各类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在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导下,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消防救援队伍、公安等部门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6.2火灾动态监测
火灾发生地充分利用林火视频监控、人工瞭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及时向区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
6.3信息报告
各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规范向区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同时,严格执行《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相关要求,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区森防指办公室经核实后向区党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1)预判可能发生有可能造成一般影响或一般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的跨区域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国有林场、苗圃林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6)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上述森林草原火灾信息,事发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立即核实并在2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对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
对区森防指办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应按照乡镇(街道)、村(居)的顺序逐级进行核查,对确认发生的火灾,区森防指办公室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主管部门和扑救力量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属地公安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切实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7应急响应
根据所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的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应对工作在区级层面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7.1分级响应启动条件
7.1.1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1)乡镇(街道)政府或火灾发生单位预判明火短时间内难以扑灭;
(2)乡镇(街道)政府需要区森防指支援的森林火灾;
(3)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分析,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7.1.2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1)火场面积超过1公顷,且未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
(2)乡镇(街道)政府或火灾发生单位预判明火短时间内难以扑灭,或火场持续达2小时明火仍未扑灭。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分析,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7.1.3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仍无法有效控制的;
(2)火场持续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分析,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7.1.4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1)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仍无法有效控制的;
(2)火场持续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
(4)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时段或威胁到城镇、居民区、重要设施的;
(5)茌平区森防指无法有效控制,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增援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评估分析,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7.2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将火场情况报告区森防指,建议总指挥启动启动Ⅳ级响应,由副指挥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区森防指副指挥长到现场指挥调度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安排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报火情;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总指挥长到现场指挥,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工作;
(2)区森防指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区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3)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并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情信息;
(4)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支援;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向市、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调派救援力量跨区增援。
(2)区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按规定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报告。
7.3响应启动与调整
区森防指全面分析森林草原火灾情况(包括气象条件、地形、交通、通讯、扑火力量、植被、火场、扑火进展等),作出是否启动预案及响应等级的意见,报请并按照权限启动响应。确定应急响应等级遵循如下规则:
(1)如发生伤亡事故,则无条件启动相应等级。
(2)森林草原火灾虽然达到启动更高一级响应等级,但已可在较短时间内扑灭,则可不启动高一级响应等级。
(3)森林草原火灾虽然未到达启动更高一级响应等级,但扑灭难度极大,可启动高一级响应等级。
(4)敏感、重要时间段,可就高启动。
(5)本行政区域同时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时,可就高启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4森林火灾扑救
火灾发生后,事发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参与扑救,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断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安全避险区域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和撤离路线,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用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7.5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7.6救治善后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7.7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洒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7.8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9火案侦查
属地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起因应第一时间开展侦查。
7.10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防指或授权的单位,遵循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7.11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的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7.12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彻底消除后,由应急响应启动者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13应急恢复
区森防指及有关单位应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统计救灾消耗的应急装备物资,及时补充完善应急物资储备。
林火灾发生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指导林地政府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8应急保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应急、气象、自然资源、工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业监测云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区森防指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8.2队伍保障
区政府应加强专业、半专业、群众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森林防灭火队伍的建设,增加扑灭火装备设施投入,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乡镇(街道)政府、国有林场、苗圃林区组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在区森防指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8.3物资保障
区森防指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区级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完善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的储备工作。
8.4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协调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
8.5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区森防指所需支出。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
8.6医疗保障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
8.7技术保障
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必要时,聘请森林防灭火科研机构的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8.8其他保障
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时,由区森防指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救援申请,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前协调落实机组和航护人员进出机场的安检、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做到进出机场快捷、便利,确保飞行安全。
9后期处置
9.1火灾评估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区政府和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提交评估报告。
9.2火因火案查处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9.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区森防指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并做好森林火灾档案建设工作。
9.4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扑救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
区应急局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国家、省、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负责编制、修订、完善与更新茌平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10.2培训演练
区森防指办公室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人员、专业工作人员、志愿者和专业消防队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业务技能。
区森防指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10.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0.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附件
茌平区森林草原火灾前线指挥部
组成及职责分工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气象局、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上级政府及部门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报告,并通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火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扑救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专家支持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火场信息、分析火场发展态势,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参与制定扑救方案;指导现场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4.气象服务组。由区气象局负责。
主要职责:全程跟踪监测火情的发展、变化和火场上空的天气状况。根据火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灾情评估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区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6.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茌平分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7.通信保障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8.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
主要职责:做好火灾现场受伤人员救治工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援防护知识建议等。
9.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在救援现场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茌平区地质灾害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茌平区地质灾害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给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茌平行政区内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地震灾害除外)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群专结合、科学应对、专业处置、资源整合的原则。
1.5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茌平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发生地质灾害时,区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需要,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协调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交警大队、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区气象局、区农业和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聊城市茌平区供电公司、中国移动茌平分公司、中国联通茌平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各乡镇(街道)设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区级应急指挥部是应对本区行政区域小型地质灾害(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因灾死亡(含失联>3人以下)的主体。
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发生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若超出区指挥部应对的地质灾害,由上级指挥部进行指挥,区指挥部配合。
2.1.2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配合上级做好小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工作。
(2)组织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对地质灾害发生地进行紧急救援;
(4)请求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派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支援;
(5)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重要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舆情引导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新闻报道及灾情发布,确保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2)区应急局: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一般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地质等多种灾害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指导、协助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灾情统计等灾害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协调抢险救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提出应急救援的措施建议。
(4)区发展改革局:按照权限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5)区财政局:承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和管理。
(6)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做好在校师生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发现校园内及周边地质灾害可疑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遇有恶劣天气时,负责通知受灾害威胁学校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和学生安全转移、疏散工作;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7)市公安局茌平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应急物资以及干扰抢险救灾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防治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
(8)区交警大队: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抢险道路交通管制和警戒,疏导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9)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与评价,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对受灾地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发生。
(10)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营救遇险群众、转移重要财产、疏散群众等重大任务。
(11)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房屋建筑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国道、省道两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和指导乡镇(街道)加强农村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备足防灾抢险车辆和其他地质灾害抢险救援设备;组织运力做好防灾物资设备运输;加强国道、省道两侧地质灾害监测、巡查、警示;及时组织抢修国道、省道及其桥梁和路面设施,确保道路畅通;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1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保障。
(14)区水利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水利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力量抢修损毁的水利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15)区文化和旅游局: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经营场所游客(旅客)、从业人员疏散;指导景区、旅行社等对从业人员开展地质灾害防范科普知识培训;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1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抢救伤员,开展消毒杀毒工作,防止暴发性疾病发生,并根据需要协调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我区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地质灾害发生地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1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人员在地质灾害发生地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爆发流行;组织有关单位对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进行抢救,并就地质灾害对农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18)区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测预报,向茌平区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19)区商务投资促进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协调商务系统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20)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负责城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21)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地质灾害演进情况,组织协调开展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重要财产等重大任务;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22)国网聊城市茌平区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力量尽快抢修损毁供电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应急发电设备,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电力保障。
(23)移动、联通等通信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通信设施免遭损毁,保障其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
(24)其他部门与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救援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2)传达贯彻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协调有关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落实;
(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4)组织救援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起草文件、简报和其他材料,负责各类文件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5)承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小组
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启动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区指挥部总指挥、副指挥和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驻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灾组、应急调查和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灾后重建组6个应急小组。
(1)综合协调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等单位组成。
职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恢复方案等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评估,提出相关建议,供茌平区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指挥部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向区指挥部汇报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组织打击灾区违法犯罪和干扰抢险救灾等行为;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做好突发地质灾害舆情引导、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2)抢险救灾组: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国网聊城市茌平区供电公司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等单位组成。
职责:发生险情时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保护重要设施和基础设施免遭损毁;发生灾情时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抢修受损毁的基础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开展次生灾害防治工作,减轻或消除次生灾害。
(3)应急调查和监测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气象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等单位组成。
职责:调查、分析灾情,发生险情时进行应急调查、监测和发展趋势预测,提出应急抢险救灾措施建议。发生灾情时调查、核实灾害发生时间、位置、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根据灾情变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情评估,及时提出应急救灾措施建议。协助抢险救灾组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防治工作,减缓或阻止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4)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基层医疗单位组成。
职责:发生险情时做好急救准备,包括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监测设备、救援队伍等。发生灾情时及时调拨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组织医疗救护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通知茌平区区主要医院做好接收伤员准备;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
(5)后勤保障组: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及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组成。
职责:储备必要的防灾物资,接收、分配和监督救灾物资管理使用;做好相关应急通讯保障工作;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临时安置、救济救灾工作;调动社会力量、物资、设备等用于抢险救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等工作。
(6)灾后重建组: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及事发地事发地政府组成。
职责: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筹集及下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妥善安排灾后灾区人民的生产生活。
3风险分析
3.1地质现状
茌平区地貌条件比较简单,主要黄河冲积平原,由于地质灾害以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为主。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资源的开发利用需求明显增加,由于地下水资源的超量开采和其他不合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存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3.2隐患分布
依据相关资料与数据,其中茌平城区、胡屯镇南部及博平镇东部南边区域为地面沉降易发区,地面沉降隐患主要分布在茌平区城区且沉降速率逐级加快,地面沉降因其不均匀和不可逆转性,会给城市建筑、道路、桥梁和供排水系统等造成极大威胁。
4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
4.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4.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部门要与水利、气象、应急等部门密切合作,互通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4.1.2信息收集与分析
区有关部门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有关部门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我区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街道)政府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复查和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经常性巡回检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进行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复查。对新发现的隐患点,及时制定防灾预案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4.2.3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制定防灾预案,逐点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监测预警责任人,并向所有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发放防灾责任卡和防灾明白卡,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全覆盖。
4.2.4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区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要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当地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做好防灾避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3地质灾害的预报
4.3.1地质灾害预报类型
地质灾害的预报分为长期、中期、短期和临灾预报。
地质灾害长期预报,是指五年以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报。包括地质灾害区划和易发区的圈定。
地质灾害中期预报,是指几个月到五年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短期预报,是指几天到几个月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是指几天之内将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
4.3.2地质灾害预报的发布
地质灾害短期、长期预报及一般灾害点、重要灾害点的中期预报由市政府发布。
地质灾害的临灾预报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区政府发布。
4.3.3地质灾害预报内容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行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成灾范围、影响强度等。
4.4地质灾害预警
4.4.1预报预警级别与标准
区应急局会同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报。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需搬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需搬迁转移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4.4.2预警信息接收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安排专人负责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当收到涉及本地区的预报预警信息时,区政府立即将有关信息通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防范单位、负责人和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并组织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4.5地质灾害预警响应
4.5.1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区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人值班,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重点地质灾害防范区域的监测和防范责任人到岗到位;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向乡镇(街道)指挥部或直接向区指挥部报告。
4.5.2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指挥部领导带班、人员到岗,实行24小时值班;会同灾害点监测员对重点防范区域进行加密监测和巡查,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检查成员单位领导到岗到位情况,了解险情、灾情,并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险情监测;区政府及时提醒灾害防范区域受威胁居民、单位关注天气预报,并做好安全避险、撤离准备,情况紧急时,发出撤离警报,组织撤离避让。
4.5.3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指挥部向受威胁人员发布地质灾害临灾警报;紧急疏散危险区及周边居民、学校及企事业单位人员,设置警戒封锁危险区,组织人员准备抢险。加强监测、巡查,密切关注临灾迹象;配合市级指挥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5信息报告
5.1险情报告
有关乡镇(街道)、村、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应立即向当地群众示警,同时向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2报告时限
接到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后,区政府应立即向上市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报至市政府的时间须在事发后1.5小时之内(力争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同时直接报省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造成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须在2小时以内逐级报至市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局。
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应于6小时内报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
区政府、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部门根据险情或灾情发展情况按规定做好续报工作。
当出现超出当地政府处置能力的险情时,当地政府迅速向上一级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支援需求和处置方案。
上级党委、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险情灾情出现的时间和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报告后,区政府应视情况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应急指挥机构,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立即按照职责分工,集结队伍人员,畅通联络方式,做好应急准备。
6.2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将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6.2.1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报告,经总指挥批准,启动四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2)总指挥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救援情况,分析研判灾害形势,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展开行动。
(3)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协调增调消防救援、医疗卫生、地质监测等队伍,必要时向市地质灾害救援指挥部求援增调救援力量。
(4)相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做好交通、通信、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5)现场指挥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周边地质环境、气象等监测,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6)现场指挥部及时发布灾情及救援信息。协调媒体加强抢险救灾宣传报道,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7)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要及时做好疏散和转移安置群众工作。
(8)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6.2.2中型、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Ⅱ级、Ⅰ级)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发地,在第一时间开展临灾避险、自救互救、抢险救援、危险区划定等先期处置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将灾情报告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6.3指挥和协调
发生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或险情时,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害或险情时,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导、协助地方政府进行应急救灾。区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在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或险情时,区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成应急抢险工作组,领导应急抢险工作。
6.4应急处置
6.4.1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事发地乡镇(街道)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
6.4.2应急响应期间,区指挥部对应急成员单位具有调动权,调动队伍数量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难易程度而定,各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
6.4.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集中,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险情迅速组织专家会商研究确定应急抢险方案,并按照方案向各工作组发出部署命令,进行有序、高效的抢险救援工作。
6.4.4按照应急抢险属地原则,区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需要,列出抢险救援专用工程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计划清单,由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本着就近原则,紧急调用其辖区内上述用品,以保障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各工作组应急抢险工作。
6.4.5当地质灾害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时,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请求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
6.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6.6响应结束
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监测及专家现场确认已解除危险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下达应急响应结束指令。
7善后工作
7.1善后处置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善后处置方案,由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应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妥善解决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7.2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编制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发展过程,损失情况,应急抢险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今后改进的意见等。现场处置完毕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业技术救援机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工作。
8应急保障
8.1应急队伍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救灾装备,确保灾情险情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8.2物资、装备保障
区政府应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储备并维护管理必要的应急抢险救援设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及时有效供应。
8.3应急技术保障
区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应用研究,推进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各级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8.4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落实监测、防范责任,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8.5资金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下拨的救灾资金、物资;区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物资。区级配套资金应与省、市下拨救灾专项经费统筹使用,并专款专用。当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应及时予以保障。应急抢险期间,当地政府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以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9监督管理
9.1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部门、单位应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多层次全方位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避险、自救、互救常识,重点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域及周边居民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受威胁人员防灾、减灾意识及应急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
9.2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与说明
(1)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及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3)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4)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责任部门参照国家、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编制、修订、完善及更新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10.3预案解释
本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10.4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茌平区地震灾害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茌平区地震灾害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茌平区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组织体系与职责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防震减灾指挥工作。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
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区应急局局长、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成 员:区人民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应急局、区科技局、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慈善总工会、中国联通茌平公司、中国移动茌平分公司、区综合执法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区委、区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1)在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地震应急预案,对抗震救灾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科学调度;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分析发展趋势;
(3)指挥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立即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同时派出地震现场指挥机构,必要时请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4)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迅速进行抢险救灾;
(5)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6)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7)及时向上级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8)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等重要工作。
2.1.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该领导小组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行使抗震救灾指挥职能。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的信息联络。
(2)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传达、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灾区政府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
(5)负责地震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6)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
(2)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4)参加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2.1.5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可增设若干工作组。
(1)应急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区人武部;
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以及灾区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搜救和群众转移等工作。
(2)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以及灾区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调集各类生活必需品类救援物资,为抗震救灾和受灾群众提供物资、器材、资金、燃料等方面的保障。
(3)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以及灾区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调集医疗防疫物资和开展受伤群众医疗救治、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4)工程抢险(保畅保通)组。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改革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综合执法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茌平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中国移动茌平分公司、中国联通茌平分公司以及灾区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通讯、交通、运输、供水、电力、燃气保障,及时恢复受损基础设施。
(5)次生灾害防控组。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员单位:区防震减灾办、区气象局、区应急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以及灾区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地震次生灾害、气象等监测预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房屋、道路、桥梁、水库、公共设施等受损情况和山洪、地质灾害隐患,采取措施防控次生灾害的发生。
(6)社会稳控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茌平分局;
成员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人民武装部以及灾区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持社会治安,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场秩序和物价稳定。
(7)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和灾区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监控、引导社会舆论和网络舆情。
(8)社会动员组。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以及灾区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区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负责社会救援力量动员、组织、调度工作。
2.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主要职责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总指挥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组成。
(1)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调查、研究、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和措施。
(4)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搜救被压埋人员、工程抢险排险。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指导、协调和帮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等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7)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平息地震谣传和误传。
2.3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乡镇(街道)政府根据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省、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省、市、区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风险分析
茌平区地处鲁西平原,境域位于北纬36°22′~36°45′和东经115°54′~116°24′之间。以城区为起点,东至齐河县界15公里,西至聊城市界31.50公里,西北至临清市界31.10公里,南至东阿县界21公里,北至高唐县界15公里。全区东西横距46.30公里,南北纵距43.50公里,总面积1003平方公里。其中聊考断裂带北起茌平韩屯,呈北北东向延伸,经聊城、范县、菏泽至河南兰考,全长270千米,规模大,活动时间长,是鲁西隆起和临清坳陷的分界断裂,是一条被第四系掩盖的隐伏断裂构造带,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茌平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历史上有文字记载的4.0级以上有感地震有多次。地震发生容易造成次生灾害,如危险化学品泄漏、燃气泄漏、火灾爆炸、河道决堤、水污染、疫情等灾害。
4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应急局加强对地震信息监测、收集、处理和群测群防工作,随时接受上级地震管理部门预警信息,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区应急局负责地震监测信息以及宏观异常的分析研究,组织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预警建议。
4.2预警机制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一年或稍长时间。
我区的地震预报及地震重点危险区的确定,由区政府根据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省人民政府在发布临震预警的同时,可以宣布地震危险区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3)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区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市政府和市地震局、市应急局报告。
4.2.3临震预警响应措施
接到上级发布地震预警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检查、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级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7)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2.4预警状态结束
区政府根据上级对震情发展趋势监视与评估意见,结合茌平区实际情况,宣布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5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严格执行《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相关要求,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1)区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市应急局,并同时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市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2一般及强有感地震灾情收集与报送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灾情、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
(2)区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市应急局。
6应急响应
6.1响应级别与判据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与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如洪涝、危险化学品泄漏、燃气泄漏、火灾爆炸、河道决堤、水污染、疫情等)相关的应急响应应同时启动。地震灾害事件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2。
表1:地震灾害事件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事件 | 响应级别 |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Ⅰ级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Ⅱ级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 Ⅲ级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强有感地震应急 | Ⅳ级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
表2: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 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震级) | ||
人员死亡 | 紧急安置人员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 ||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10万人以上 | 1万间以上 | M≥7.0级 |
重大地震 灾害 | 300人以下,50人以上 | 10万人以下,0.5万人以上 | 1万间以下,0.3万间以上 | 6.0≤M<7.0级 |
较大地震 灾害 | 50人以下 | 0.5万人以下 | 0.3万间以下 | 5.0≤M<6.0级 |
一般地震 灾害 | 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 4.0≤M<5.0级 |
6.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区辖区及毗邻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区辖区及毗邻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区辖区及毗邻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区辖区及毗邻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6.1.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区辖区及毗邻地区发生5.0级以上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区辖区及毗邻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6.1.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组织本地抗震救灾工作。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为一般地震灾害。
(2)区辖区及毗邻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2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协调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并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政府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区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迅速查灾报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配合上级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险抢修专业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活动。
6.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1)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通报区抗震救灾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通过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组织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
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1)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抗震救灾办公室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由区抗震救灾办公室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并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1)震情监测。区地震监测部门开赴地震现场,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必要时,请求上级地震管理部门协调应急联动协作技术支援。
(2)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3)损失评估。区应急局配合市地震监测中心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灾区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指挥、组织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政府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辖区及毗邻区发生小于4.0级、大于3.0级强有感地震强后,区抗震救灾办公室迅速将震情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的抗震救灾工作,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应急工作。
6.5.2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区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等部门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6.5.3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区防震救灾领导小组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6.6应急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研究决定结束震后应急期,并向社会公告:
(1)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基本完成;
(2)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
(3)根据震情趋势判定结果,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
(4)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
7应急保障
7.1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7.2物资保障
区发展改革局要做好震时灾区粮食供应的保障工作。做好各类救灾物品的储备,保障震后灾民的基本生活。
7.3应急队伍保障
各应急队伍平时应随时做好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有关准备工作。
7.4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各类工程抢险队伍平时应做好应急演练和技术装备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和更新工程抢险设备和装备在各地的分布情况、装备数量、存放地点等,建立各地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数据库,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在地震灾害发生后,保证相应装备立即使用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7.5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教育体育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旧城改造和城镇化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它空地规划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配置必要的应急设施和物品。
7.6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对震后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评估,建立预警系统,制定有效防止和控制流行病暴发的措施。区卫生健康局和区市场监管局要制定保障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卫生安全等措施。
7.7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其他各级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和队伍,平时应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制定震时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保证地震发生后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8技术保障
区应急局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9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单位要做好有关应急通信的准备工作,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区应急局要完善通信渠道,储存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7.10宣传、培训和演习
应急、宣传、教育部门、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区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助,不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
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街道)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预案管理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乡镇(街道)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各大企业、学校、大型公共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响应地震应急预案。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茌平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主要任务
1.5工作原则
2事故风险分析
2.1高温熔融金属导致的灼烫、其他爆炸、火灾
2.2粉尘爆炸
3组织机构
3.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3.2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4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4.1预防
4.2预警
4.3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和程序
5.2处置措施
5.3现场指挥部
5.4指挥协调
5.5响应升级
5.6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事故调查
6.3工作总结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7.2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治安保障
7.7人员防护
7.8通信保障
7.9技术支持与保障
7.10气象信息服务
8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培训
8.2应急演练
8.3预案修订
8.4应急预案的备案
8.5应急预案的实施
9附则
9.1其他要求
9.2奖惩
茌平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茌平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预防、妥善处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聊城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茌平区辖区内工贸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本辖区监管的工贸行业(领域)中发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引发的事故时,或引发与本预案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次生、衍生事故,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1.4主要任务
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监测;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等相关工作;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施救;有效响应、快速处置;统一指挥、协调联动。
2事故风险分析
本预案所指的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事故类型涵盖中毒与窒息、其他爆炸、灼烫、坍塌、火灾、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具有事故类别多、涉及范围广、次生灾害多等特点。茌平区工贸行业企业数量众多,企业分布广泛,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工贸行业生产事故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类型:
2.1高温熔融金属导致的灼烫、其他爆炸、火灾
金属冶炼行业中的铝水等高温液态金属,具有极高的温度,在生产及运输过程中存在炉内进水、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等风险,易引发灼烫、其他爆炸、火灾等事故,特别是液态高温熔融金属遇水极易引发喷爆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极坏的社会影响。
2.2粉尘爆炸
在金属制造、木材加工、纺织等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粉尘,粉尘达到一定的浓度、与空气(氧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到明火或表面温度超过引燃温度的高温物体等可能发生粉尘爆炸,且易产生二次爆炸,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3组织机构
3.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政府成立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视灾情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区应急局及工业和信息化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成员有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人。
3.1.1区指挥部工作职责
(1)执行国家及山东省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研究制定应对工贸行业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应对措施和处置意见;
(3)发生事故时,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向各工作组、应急救援部门发出救援指令,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应急设施设备;
(4)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检查督促各救援工作组及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适时调整应急救援人员组成,保证救援机构正常工作;
(5)负责内外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向上级领导及部门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6)负责向上级部门提交事故及救援报告;
(7)视情成立事故现场前线应急救援指挥部。
3.1.2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区工贸行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工贸行业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区工贸行业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3)按照本预案的规定,组织、指导、协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4)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区工贸行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
(5)完成区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3.2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发生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应急工作组:
3.2.1综合协调组
区应急局为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事发地政府和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为成员。
职责:
(1)起草指挥部工作专报,整理指挥部大事记,按程序报送相关领导;
(2)向区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局报送相关信息;
(3)整理指挥部会议资料,形成会议记录;
(4)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3.2.2现场救援组
区消防救援大队为牵头单位,区应急局、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救援工作组、专家技术组负责人等。
职责:
(1)对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判;
(2)负责研究制定落实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制度;
(3)负责实施指挥部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召开现场救援调度工作会议;
(4)汇总救援工作组和专家组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根据应急救援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优化完善措施,报指挥部审定。
3.2.3秩序维护组
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为牵头单位,区交警大队、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等组成。
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
(3)管控伤员救治定点医院内部秩序;
(4)做好受伤人员与家属的接待维稳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5)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3.2.4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为牵头单位,负责接收伤员的医疗机构等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的组织指挥工作。
职责:
(1)综合协调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2)协调省、市专家救治团队工作,对危重伤者进行会诊;
(3)组织现场伤员救治和救护工作;
(4)确定定点医院,负责救护车辆的调派和伤患者的转运工作;
(5)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指导事发企业及应急队伍做好职业健康防护。
3.2.5环境监测组
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为牵头部门,区气象局、事发地政府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负责对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3.2.6物资供应组
由区应急局为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国网聊城市茌平区供电公司、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等组成。
职责:
(1)保障救援物资、物品、电力供应;
(2)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3.2.7资金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为牵头单位,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协调配合,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予以保障,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3.2.8舆情工作组
由区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职责:
(1)科学做好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看网上舆情动态,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
(2)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舆情工作组可以下设现场采访组(负责联系媒体记者采访)、信息发布组(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发布消息)、舆情信息组(负责舆情管控)、后勤保障组(负责媒体记者接待、安排和舆情组的后勤保障)等舆情应急小组,分工开展工作。
3.2.9专家组
由区应急局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参与应急指挥工作的决策。
职责:
(1)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
(2)为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必要时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预先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
4预防预警及信息报告
4.1预防
(1)监督工贸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建立和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杜绝重大隐患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加大对高级别风险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管控措施的检查落实。
(3)加强源头治理,抓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 的落实,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采取安全本质化措施。
(4)定期分析工贸行业风险管控现状,研判突发事故应对的总体形势,制定防范措施。
(5)监督工贸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实战演练。
(6)监督工贸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4.2预警
4.2.1信息监测预警
工贸行业各类企业根据现场生产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通过视频监控、在线检测报警、联锁信息传感等方式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分析预测。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2预警信息分析
区应急局对收集到的本行政区域内或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一般及以上影响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应及时进行可靠性分析,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2.3预警级别
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对应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1)蓝色预警:出现异常状态,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一般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发生人员伤亡。
(2)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较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已造成人员伤亡。
(3)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3人以上伤亡。
(4)红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已发生可能会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或次生、衍生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一般事故预警,由区政府启动区级应急响应,较大及以上事故预警,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请求外部支援,服从上级政府指挥调度。
4.2.4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接警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应及时向指挥部相关部门及领导进行报告,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权限如下:
(1)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和解除。
(2)黄色预警:由市级指挥部或授权区政府发布和解除。
(3)橙色和红色预警:由上级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4.3信息报告
4.3.1报告程序和时限
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区应急局报告。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区应急局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的有关情况。
当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紧急敏感事件后,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区政府报告。
区政府应当在接到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按规定做好逐级上报与续报工作。
区应急局统一负责全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设立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635-4271887)。
4.3.2信息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在单位情况、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初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对事故的控制情况,目前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3信息报告方式
(1)电话口头报送: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电话口头报送方式,但应记录好已报送的内容。
(2)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在紧急情况下,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可以作为辅助报送形式。接报单位要核实上报人的身份,做好完整记录。
(3)书面报送:电话快报后,随后补充文字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和程序
分级响应:发生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处置。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报告上级部门,协助上级部门进行抢险救援行动。
发生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实施Ⅳ、Ⅲ、Ⅱ、Ⅰ四级应急响应,其中Ⅰ级为最高响应等级。
5.1.1Ⅳ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区指挥部启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调集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并将事故处置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
区指挥部执行如下程序:
(1)区指挥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了解现场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必要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2)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3)调动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要求开展事故抢救及相关工作,并做好后援准备;
(4)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电力、气象、物资、财力、环保等支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8)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设置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9)需要外部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局提出请求。
5.1.2Ⅲ级、Ⅱ级、Ⅰ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长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立即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3)在省、市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5.2处置措施
按照生产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区有关单位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乡镇(街道)应急力量。
5.2.1先期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工贸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工贸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的范围,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政府、事发部门(单位)作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应急局及区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3)事发地的社区、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各类事故先期处理的注意事项
1)高温熔融金属事故:炉内进水立即急停停电,关闭进水阀,严禁动炉,组织现场人员警戒和撤离。高温熔融金属容器泄漏、倾覆等,对周边影响范围内的天然气等易燃易爆装置及管道进行停气和防护;区域禁止有水;高温液态影响区域的下水道、地沟、低洼处等保持围堰等防护措施良好,防止高温液体进入;严防高温液体与水混合。
2)粉尘爆炸事故:立即停机,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立即组织撤离现场人员;组织应急力量扑救火灾,铝粉等金属粉尘不能使用水、泡沫灭火剂等灭火。
5.2.2应急处置
(1)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出、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事发地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等,事发地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医疗卫生救援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5.3现场指挥部
当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应急预案,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按照区指挥部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5.4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政府或事故主管单位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启动应急响应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具体指挥协调以下内容: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
(2)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指挥,工作组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
(5)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6)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和指示;
(7)必要时,提请区指挥部请求上级给予应急救援协助。
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5.5响应升级
因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事故,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先期牵头处置的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政府。
当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聊城市或者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委、区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5.6应急结束
5.6.1应急结束宣布与撤离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研究、决定,由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6.2应急结束通知与发布
应急结束后,应将应急救援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还应由舆情处置组负责通过广播电台、通信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组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
6.3工作总结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
7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7.1.1企业应急队伍保障
工贸行业企业的救援力量是事故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企业应加强由专职人员组成的救援组织的建设,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还可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救援人员每年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7.1.2政府应急队伍保障
政府专业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区政府应加强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并与相邻区建立协同应急队伍保障机制。
7.2经费保障
工贸行业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7.3物资保障
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事故危害和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企业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求时,由区应急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报请区政府,紧急征用必需的救援物资装备。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全力支持,保证救灾物资装备及时到位。
7.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全区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必要时,由区指挥部请求上级紧急调集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药品、器械参与救援。
7.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后,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7.6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组织实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7人员防护
(1)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企业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控制进入事故现场或灾区人员的数量。
(2)各应急救援工作地点均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因素,满足救援安全条件。
(3)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检测仪器,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
(4)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对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异常状态,立即撤出现场,研究确定可靠的防护措施时方可恢复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护措施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传染病控制,并加强治安管理。
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指挥部决定。
7.8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事故发生地公共通信保障,抢护毁损设施,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7.9技术支持与保障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工贸行业应急救援的相关课题,配备先进救援技术和装备。
7.10气象信息服务
区气象局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8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培训
区有关部门和工贸行业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组建单位,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学习、教育、培训,掌握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及相关应急程序和知识,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企业负责组织并加强本单位职工科学救援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8.2应急演练
区应急局及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应急局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护、防护撤离、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的综合素质。
本预案应至少每2年演练1次。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区应急局。
8.3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8.4应急预案的备案
本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区政府备案。
8.5应急预案的实施
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1其他要求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9.2奖惩
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茌平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1编制目的
科学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提高应对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聊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聊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茌平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以及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及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处置的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事故应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4)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有序地开展应急活动,避免引起二次伤害。
(5)资源共享,反应灵敏。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整合各相关部门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实现交通运输、救援器材、救援力量等应急资源共享,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迅速抵达事故现场参与救援,服从领导。
(6)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行业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动员群众,提高意识。建立健全群众参与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机制。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1基本概况
危险化学品涉及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多个环节,茌平区有1个省级化工园区,为聊城茌平化工园区。初步调查,茌平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有氯、乙炔、电石、甲醇、氯乙烯等。茌平区危化品重点监管对象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重点监管环节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环节,运输、使用环节发生事故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2.2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类型
(1)火灾、爆炸事故;
(2)中毒和窒息事故;
(3)化学灼伤和腐蚀;
(4)大气、水体和土壤等环境污染事故;
(5)建构筑物坍塌事故;
(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发生的其他事故或次生、衍生事故等。
3.1组织机构
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区政府设立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区应急局局长、市公交局茌平分局分管副局长、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街道)政府、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和相关专家等组成。
发生本预案中的I级和II级事故,由区政府区长担任总指挥,主管副区长为副指挥。
3.2职责
3.2.1区指挥部职责
(1)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工作,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2)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的实施工作,启动和终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5)对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况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6)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示开展救援工作;
(7)其他相关职责。
3.2.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收集、汇总、分析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保证事故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3)负责组织应急值班和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救援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灾;
(4)检查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5)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关注和引导舆情,配合宣传部门及时向主流媒体提供准确、全面、真实的事故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
(7)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根据舆情动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2)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经费预算,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3)区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组织编制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防止环境污染;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4)区交通运输局: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包括危险化学品倒运车辆)和人员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受损交通基础设施。
(5)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
(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组织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对伤员实施医疗救治。
(7)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方面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8)区应急局: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事故应急处置整体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下达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9)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10)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指导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实施治安管理;确定伤亡人员身份。
(11)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展开事故侦察和抢险救援;做好抢险人员的防护;参与受伤人员的搜救;对事故区域设备设施、参与救援的人员、车辆及装备进行洗消。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讨,提供科学合理的救援建议。
(1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管理工作。
(14)其他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需要,承担与本部门职责相关工作。
(15)各乡镇(街道):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应对工作。
3.2.4区指挥部应急救援工作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环境监测、舆情处置、善后处置、技术专家7个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区应急局配合;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会同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配合。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信发消防救援队,事发地政府或园区管理单位。
职责:负责实施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的油料供应。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提供气象信息,为事故现场保证电力供应、通信畅通。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并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公路畅通。
(2)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茌平分局
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
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政府及医疗救护单位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医学救援、医疗救治、疾病防控等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
成员单位:区气象局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提出妥善处置的技术指导意见。
(5)舆情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融媒体中心、事发地政府。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职责: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认定,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7)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
成员:由相关部门专家组成。
职责: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订,分析事故原因、灾害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工作组组成人员若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替补,并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2.5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在总指挥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总指挥职责。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包括: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2)与事故单位和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群众疏散、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协调应急救援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决策依据;
(6)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安置人员、上报事故情况等。
3.2.6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事故发生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向区政府上报事故信息,为区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情况;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及抢修等工作;按照区指挥部的指令,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信息,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定期组织训练。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扑救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前沿指挥部指挥工作。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检查档案,按照编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技术领域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8应急专家组职责
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应急专家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管理,并建立应急专家库,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予以调整,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专家组职责: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研究,提出科学合理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4预警预测
4.1监测
(1)区应急局利用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掌握辖区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重点部位及场所的运行参数、气体报警等实时监控,实现风险研判、风险预警、综合分析、综合查询、风险分布展示、在线巡查、评估分析。交通运输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分别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环节的监测。
危险化学品企业利用本单位安全监测报警系统,监控罐区、装置的液位、压力、流量、温度等变化;利用视频监控系统,监视重大危险源罐区、装置周围状况;利用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罐区、装置火灾情况。当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并发出预警信号。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企业分别负责运输环节、处置环节的监测。
4.2预警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红色预警。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可能会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橙色预警。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可能会造成10~29人死亡、或50~99人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黄色预警。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可能会造成3~9人死亡、或10~49人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蓝色预警。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3预警信息发布
(1)红色预警、橙色和黄色预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发布和解除。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
(2)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和解除。
4.4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开始,即成立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响应及处置。
4.4.1蓝色预警响应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4.2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响应
接收上级部门预警信息后,在蓝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信息报告
5.1信息报告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带班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区应急局报告。情况紧急或者事故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局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的有关情况。
当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紧急敏感事件后,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区政府报告。
区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按规定做好逐级上报与续报工作。
区应急局统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设立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635-4271887)。
5.2事故报告内容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6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应急局报告。
(2)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疏散安置受影响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6.2响应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应对工作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Ⅰ级最高)。
事故发生地政府启动乡镇(街道)、园区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消防、公安等部门开展先期应急处置,调集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并将事故处置情况向区指挥部报告。
区指挥部执行如下程序:
(1)区指挥部副指挥同志赶赴现场,了解现场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事故信息;
(3)视情启动更高一级应急响应。
6.2.2Ⅲ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1)区指挥部副指挥同志赶赴现场,了解现场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2)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3)区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事故信息;
(4)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5)调动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要求开展事故抢救及相关工作,并做好后援准备;
(6)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7)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8)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电力、气象、环保等支援工作;
(9)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咨询;
(10)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设置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6.2.3Ⅱ级、Ⅰ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1)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了解现场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控制局势;
(2)区政府立即上报市政府请求市级支援,必要时可跨级直接上报;
(3)当市级指挥部到达现场时,立即将指挥权交由市级指挥部,并全力协助配合救灾工作。
6.3事故处置方案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泄漏事故。针对上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其一般处置方案和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6.3.1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现场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应将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撤离到安全区域,一般是向上风侧撤离。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引发事故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6.3.2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队伍、专业救护队伍等)。
6.3.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队伍等)。
6.3.4中毒和窒息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
(2)搜救受伤及被困人员;
(3)所需的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5)气象信息;
(6)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7)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队伍、相关救援队伍等)。
6.3.5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位置;
(2)确定发生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的专业技术专家类别;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露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确定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主要处置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队伍、相关救援队伍等)。
6.4安全防护
6.4.1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发生事故类别以及应急人员职责的不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止人体接触、沾染有害物质的防护装备。
6.4.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疏散组、善后工作组给予协调和指导。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部门负责实施;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6.5响应升级
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故抢险工作和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实施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紧急情况,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相应的上一级应急预案。
在启动上级预案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之后,本预案各机构按照上级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援。
6.6应急结束
7后期处置
7.1信息发布
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由新闻工作组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事态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的不良影响。
7.2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
7.3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和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7.4应急恢复
区指挥部或上级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
7.5总结评估
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及时写出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提交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区政府。
区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完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并将总结报告报事故调查组、区政府和市应急局。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情况、应急处置组织与领导、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企业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8应急保障
8.1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保障
(1)企业及园区层面:
有关企业、高端产业聚集区发展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本单位、本园区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2)乡镇(街道)政府层面:
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立辖区内大型企业包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应急救援组织人员、物资、设备、车辆、器材装备的资料档案,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抄送区应急局。
(3)区级统筹层面:
以区消防救援大队为区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救援力量,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区级专业或综合应急教援力量。必要时,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征用社会物资和调动社会救援力量。
8.2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依托与区交通局签订运输协议合同的企业保证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区交警大队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8.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等应急工作,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根据茌平区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准确掌握茌平区急救资源状况,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等。
8.4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8.5从业单位的现场抢救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化工园区管理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应急局及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相邻单位;设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定点配备事故抢救所必需的物资、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其完好;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积极与周边有关单位签订事故应急救援协议。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监控管理系统,准确地反映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对非正常情况及时判断、处置和报警。
8.6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应急局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专家库,建立应急处置专家联系机制,必要时聘请专家提供技术支持;重大危险源和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依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化学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应急研究,加强化学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8.7通信与信息保障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相关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完善公用通信网功能,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手段,保证各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有关人员应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事故单位负责完成非正常情况下的人力通信需要。
8.8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要统筹安排购置装备、组建专家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专业救援人员教育培训等所需资金。
8.9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培训。区安委会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本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
各乡镇(街道)政府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联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适时组织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能力。
(2)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可采用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等多种形式。
区应急局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及属地危化品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演习
8.10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行政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9.2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和论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4名词术语说明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茌平区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茌平区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为迅速、有效地应对茌平区尾矿库重大险兆和事故,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一般尾矿库事故;
(2)超出茌平区应急处置能力的尾矿库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
(3)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尾矿库安全事故。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危害。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针对事故发生的时效性与区域性,应急救援工作应强调“第一反应、立即处置”的思想,切实体现控制事态发展的救援方针,并遵循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依靠科技,预防为主。加强对尾矿库垮坝及事故危险的预警预测,科学监控,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疏散,尽最大努力保障尾矿库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以及影响范围,将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事故:发生滑坡、垮坝等事故已经或可能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发生滑坡、垮坝等事故已经或可能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10~49人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发生滑坡、溃坝等事故已经或可能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50~99人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发生滑坡、溃坝等事故已经或可能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态势发展严重,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的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发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时,区政府根据事故抢险救灾需要,成立区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设办公室和相关工作组。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任副指挥,成员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市公安局茌平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地政府等单位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
区指挥部下设相关工作小组,具体承担尾矿库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
(1)贯彻落实相关尾矿库事故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应对相关尾矿库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
(3)组织一般尾矿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以上尾矿库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4)规划整合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负责建立健全尾矿库事故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5)根据尾矿库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的实施工作,启动和终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7)其他相关职责。
(1)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尾矿库事故相关工作;
(2)组织制订、修订区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尾矿库事故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组织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
(4)联系或调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5)建立区尾矿库信息数据库,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责任主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尾矿库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7)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8)其他相关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根据舆情动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尾矿库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2)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尾矿库事故救援经费预算,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3)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监督处置单位清除污染,在清除污染过程中及时报送信息。
(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受损交通基础设施。
(5)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权限组织实施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
(6)区卫生健康局:组织现场救护医治、伤员转移,负责医务人员、医疗器材、药品的调配。
(7)区应急局:组织编制尾矿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建立尾矿库事故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综合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救援,履行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调查等工作。
(8)市公安局茌平区分局:指导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和事故现场警戒,以及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实施治安管理;确定伤亡人员身份。
(9)区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附近天气情况并进行预测。
(10)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的地质状况资料,参与救援方案的制定。
(11)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区尾矿库事故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2)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灾、营救遇险群众、转移重要财产、疏散群众等重大任务。
(13)事故发生地政府:初期事故的上报,在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14)其他部门:根据尾矿库事故救援处置需要,承担与本部门职责相关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应急专家、环保、气象、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茌平区分局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以及事故现场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等;根据需要对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对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实施安全保卫,并做好确认伤亡人员身份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发生地政府、医疗救护单位、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大医院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负责,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政府及事发单位参加。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车辆运送抢险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由区政府负责,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事故发生地政府、事故单位、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做好事故影响范围内相关人员衣食住行保障,以及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和后期治疗工作,并按规定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7)信息新闻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区应急局、事故发生地政府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尾矿库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茌平区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事故发生地政府、工会等部门参加。负责在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物证,调查询问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属于国务院、省、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市政府调查组确定参加人员。
事故发生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为区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情况,按照区指挥部的指令,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风险分析
茌平区现有2座尾矿库,分别位于茌平区信发办事处和温陈办事处;2座尾矿库矿种为赤泥库,采用干堆堆放方式,采用周边排放;2座尾矿库均在设计服务年限内,均为企业管理的三级运行库。
茌平区尾矿库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尾矿库数量少,尾矿库规模较小;
(2)尾矿库安全度整体处于较高水平;
(3)尾矿库投入使用年限较短;
(4)尾矿库下游1000米范围内受影响人数较少,下游风险低。
尾矿库的主要事故有裂缝、渗漏、滑坡、管涌等,造成这些危险的主要因素有:自然因素、设备因素、人为因素(包括管理因素和设计因素)等,若发生事故易引发周边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等事故,严重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2预警
(1)生产经营单位应同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尾矿库可能存在的危害性、预防知识和紧急情况下避险知识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告知尾矿库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广大群众;雨季前,应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雨季期间,加强对尾矿库的日常检查,同时与气象部门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掌握气象信息;事故可能发生时,通过预先确定的报警方法第一时间报告事故可能涉及的属地政府,并及时告知危险区域的群众。
(2)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掌握浸润线、库水位、干滩长度、雨量、坝体位移等相关参数;利用视频系统及时监控尾矿库周边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及预警体系,加强对尾矿库相关信息的监控、报警及处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以下监控信息要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②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③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④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⑤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根据尾矿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及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1)红色预警。发生透水、滑坡、垮坝等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需要疏散转移1000人以上或事态发展严重或造成特别重大以上事故。
(2)橙色预警。发生透水、滑坡、溃坝等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需要疏散转移500~1000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黄色预警。发生透水、滑坡、溃坝等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需要疏散转移100~500人,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4)蓝色预警。发生透水、滑坡、垮坝等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0人以下重伤,或需要疏散转移30~100人,或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1)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上级政府发布和解除。
(2)蓝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上级政府批准后,由区指挥部批准后发布和解除。
(1)区指挥部办公室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尾矿库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尾矿库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尾矿库事故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5)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尾矿库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汇总相关信息,根据上级指挥部指令做出相关工作部署。
4信息报告
4.1报告时限和程序
非煤矿山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应急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报告事故。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报告。
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区应急局在按照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应急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区政府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属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同时,按规定做好逐级上报与续报工作。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露天或地下开采、矿种、生产能力、证照、生产状态等情况);
(2)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遇难(险)(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情况,遇难(险)人员姓名、性别、工种、工龄、年龄、文化程度、家庭住址等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局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参与事故调查。
区应急局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635-4271887)。统一负责区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5应急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尾矿库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事发地政府应立即组织人员,以疏散安置受影响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根据所发生的尾矿库事故的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应对工作在茌平区级层面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事故发生地政府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迅速将事故情况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将事故处置情况向区指挥部报告,并建议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区指挥部启动区级应急预案,进入应急状态,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事故信息。并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指挥部副指挥赶赴现场,了解现场情况,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必要时,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2)调动有关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3)调动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要求开展事故抢救及相关工作,并做好后援准备;
(4)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电力、气象、物资、财力、环保等支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8)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设置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9)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局提出请求。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需要主管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在国家、省、市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当尾矿库出现裂缝、渗漏、滑坡等重大事件时可以采取以下相应的处置措施。
发现裂缝后,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以防雨水或冰冻加剧裂缝的扩大。对于滑动性裂缝的处理,应结合坝坡稳定性分析统一考虑。对于非滑动性裂缝,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采用开挖回填是处理裂缝比较彻底的方法,适用于不太深的表层裂缝及防渗部位的裂缝,对坝内裂缝、非滑动性很深的表面裂缝,由于开挖回填处理工程量过大,可采取灌浆处理,一般采用重力灌浆或压力灌浆方法。灌浆的浆液,通常为粘土泥浆,在浸润线以下部位,可掺入一部分水泥,制成粘土水泥浆,以促其硬化。对于中等深度的裂缝,因库水位较高,不宜全部采用开挖回填办法处理的部位或开挖困难的部位,可采用开挖回填与灌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裂缝的上部采用开挖回填法,下部采用灌浆法处理。先沿裂缝开挖至一定深度(一般为2m左右)进行回填,在回填时按上述布孔原则,预埋灌浆管,然后对下部裂缝进行灌浆处理。
坝体及坝基渗漏有正常渗漏和异常渗漏之分。正常渗漏有利于尾矿坝坝体及坝前干滩的固结,可以提高坝体的稳定性。异常渗漏会导致渗流出口处坝体产生流土、冲刷及管涌等各种形式的破坏,严重的可导致垮坝事故。
处理泄漏的原则是“内截、外排”。内截就是在坝的上游封堵渗漏入口,截断渗漏途径,防止渗入。外排就是在坝的下游采用导渗和滤水措施,使渗水在不带走土颗粒的前提下,迅速安全地排出,以达到渗透稳定。
当发现有滑坡征兆或有滑动趋势但尚未坍塌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护,防止险情恶化;一旦发生滑坡,则应采取可靠的处理措施,恢复并补强坝坡,提高抗滑能力。抢护中应特别注意安全问题。
滑坡抢护的基本原则是:上部减载,下部压重,即在主裂缝部位进行削坡,而在坝脚部位进行压坡。尽可能降低库水位,沿滑动体和附近的坡面上开沟导渗,使渗透水能够很快排出。若滑动裂缝达到坡脚,应该首先采取压重固脚的措施。因土坝渗漏而引起的背水坡滑坡,应同时在迎水坡进行抛土防渗。滑坡处理前,应严格防止雨水渗入裂缝内。可用塑性薄膜、沥青油毡或油布等加以覆盖。同时还应在裂缝上方修截水沟,以拦截和引走坝面的私水。
5.4响应升级
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故抢险工作和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实施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紧急情况,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由区指挥部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提请启动相应的上一级应急预案。
在启动上级预案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之后,本预案各机构按照上级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援。
具备下列条件时,区指挥部或上级指挥部,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按照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由新闻工作组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事故事态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区指挥部或上级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恢复正常应急状态。
5.8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原则上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2)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7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
5.10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区应急局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按程序上报。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骨干队伍为基础,以专业队伍为重要力量。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骨干队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其保持战斗力,常备不懈。
有关专业救援队伍和尾矿库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应急响应状态下,气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为尾矿库事故或险情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技术支持。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6.4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区交警大队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保证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及时、有效、安全。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茌平区分局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管理,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加大防范保护力度,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尾矿库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按期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确保所需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区应急局将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责任险缴存等情况进行监管。
区财政局要统筹安排购置装备、组建专家队伍、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专业救援人员教育培训等所需资金。
6.9.1救援人员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尾矿库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9.2群众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确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群众。
(3)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6.9.3在尾矿库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现场救援组充分会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建议并报指挥部决定。
区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保障。水利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保障。
7监督管理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政府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职能部门、尾矿库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救护、防护撤离、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的综合素质。
对在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8.3预案实施
茌平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茌平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及以上专项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烟花爆竹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茌平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储存、经营、运输等烟花爆竹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一般烟花爆竹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处置工作,较大以上事故衔接聊城市烟花爆竹专项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科学施救,规范有序。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以及影响范围,将烟花爆竹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Ⅳ级)事故: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已经或可能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Ⅲ级)事故: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已经或可能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Ⅱ级)事故: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已经或可能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已经或可能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烟花爆竹事故时,区政府根据烟花爆竹事故抢险救灾需要,成立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总指挥。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及以上烟花爆竹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2)对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3)负责检查、指导全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队伍、物资和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4)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示开展救援工作;
(5)其他相关职责。
2.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气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交警大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区应急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负责接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报告,随时掌握和报告相关事故情况和动态;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协调、组织带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疏散人员的安置救助工作;组织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市公安局茌平分局:组织编制烟花爆竹运输、燃放事故相关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负责事故地区的警戒和交通管制,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出现的骚乱,负责事故可能危及的人员疏散和撤离;确定伤亡人员姓名、身份;负责事故现场封控、防止事态扩大及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医疗应急救援方案,负责实施医疗急救工作;负责联系、安排救治医院,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援队伍,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疗救治,减少人员伤亡负责调集、安排医疗器材和救护车辆等相关事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伤病人员诊治工作情况。
(5)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恢复道路、公路、桥梁等受损交通基础设施。
(6)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配合有关单位控制火势、消灭火灾,参与有关抢险救援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防止环境污染。
(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鉴定,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9)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烟花爆竹事故应急资金;负责保障事故救援与处置相关资金。
(10)区气象局: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气象情况。
(11)区发展改革局:根据茌平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权限组织实施茌平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
(1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茌平区烟花爆竹事故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3)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事故现场供热、供水、城市排水及市政设施的险情排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现场工作组分工参与配合应急相关工作,接受区指挥部交办的应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成员单位可做增加或减少的调整。
2.3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应急局,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决定和工作部署,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对工作;
(2)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做好烟花爆竹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3)对全区范围内烟花爆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提出预测和预警;
(4)协调烟花爆竹事故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5)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区指挥部工作小组及职责
发生一般及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后,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2.4.1指挥协调组
区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事发地政府和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做好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组织做好事故救援评估和调查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4.2事故抢险组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局、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负责组织对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对未爆炸的爆炸物进行排除和转移、扑救火灾、人员搜救、现场清理、抢救运送受伤人员等。
2.4.3治安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茌平分局牵头,区交警大队、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等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警戒;根据需要对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对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实施安全保卫,并做好确认伤亡人员身份等工作。
2.4.4后勤保障组
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等组成,负责电力、通讯、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应急必需生活物品的调度供应,保障一线人员必要装备的配备。
2.4.5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救护单位、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医疗救治。
2.4.6环境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负责组织实施污染处置;监督事故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
2.4.7善后处理组
由烟花爆竹经营、存储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工作,做好事故影响范围内相关人员衣食住行保障,以及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和后期治疗工作,并按规定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2.4.8信息新闻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区应急局、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烟花爆竹事故情况通告,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接待记者,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2.4.9专家组
由区应急局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分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和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并参与应急指挥工作的决策。
2.4.10事故调查组
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在实施事故应急处置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物证,调查询问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属于国务院、省、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市政府调查组确定参加人员。
2.5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事故发生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为区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情况,按照区指挥部的指令,全力配合救援工作。
3风险评估
3.1基本概况
目前,茌平区共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其储存仓库位于茌平区冯屯镇王老庄,库房为5栋共计3644平方米,总药量3650千克。
3.2烟花爆竹危险特性
烟花爆竹具有遇高温、撞击、摩擦、雷击、静电、明火、暗火等可能发生燃烧或爆炸的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燃放过程中可能发生先爆炸后燃烧、先燃烧后爆炸、燃烧和爆炸交替进行等类型事故,且燃烧速度快,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严重的伤害和破坏,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
3.3烟花爆竹领域可能发生事故的主要场所及后果
(1)烟花爆竹批发储存仓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以爆炸冲击波和爆炸碎片的形式,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严重的伤害和破坏,导致群死群伤。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对附近人员及周围建筑物产生伤害和破坏。
(3)烟花爆竹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导致人员伤害、车辆毁坏和交通堵塞。
(4)烟花爆竹制品发生爆炸后可能引发的次生事故,包括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现场危险物品二次爆炸。
4监测预警
4.1监测
(1)区指挥部办公室、烟花爆竹隶属乡镇(街道)要完善监测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及时、有效开展监测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烟花爆竹事故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
(2)烟花爆竹经营、储存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区应急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3)建立突发烟花爆竹事故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评估、汇总、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实现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全过程综合管理,实现对突发烟花爆竹事故风险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4.2预警级别
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烟花爆竹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及特别严重以上(Ⅰ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预警。
(1)红色预警。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2)橙色预警。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黄色预警。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4)蓝色预警。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4.3预警发布和解除
(1)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上级政府按照相关权限发布和解除。
(3)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和解除。
4.4预警响应
4.4.1蓝色预警响应
(1)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对烟花爆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4.2黄色、红色和橙色预警响应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5)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信息报告
5.1事故报告程序
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区应急局报告。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区应急局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的有关情况。
当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紧急敏感事件后,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直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区政府报告。
区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按规定做好逐级上报与续报工作。
5.2事故报告内容
(4)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5.3应急救援报警电话
区应急局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635-4271887)。统一负责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2)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要立即组织人员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
6.2分级响应
根据所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的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应对工作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启动本级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调集相关应急物资、装备;并将事故处置情况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2.1Ⅳ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1)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了解现场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必要时,区政府分管副区长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2)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3)调动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要求开展事故抢救及相关工作,并做好后援准备;
(4)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电力、气象、物资、财力、环保等支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8)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态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有关部门应采取设置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9)需要外区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局提出请求。
6.2.3Ⅲ级、Ⅱ级、Ⅰ级响应应急处置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需要区主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在市、省(国家)指挥部或工作组指挥下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6.3事故处置方案
应急救援活动应遵循保护人员优先、防止和遏制事故扩大优先的原则。
(1)确定现场处置方案。区指挥部依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聘请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依据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为制定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决策支持。
(2)应急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组织制定事发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布点监测有毒气体扩散或水体污染情况,迅速上报监测出的结果,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3)交通管制。市公安局茌平分局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4)安全疏散。市公安局茌平分局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5)消防救援。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烟花爆竹特性、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科学合理地运用战术措施和正确选用灭火剂,快速、有效处置烟花爆竹事故,并注意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环境污染。
(6)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6.3.1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起火的物质类别、理化性质及其危险特性;
(3)所需的应急救援处置的技术和专家类别;
(4)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5)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6)确定周围区域存在的易燃、易爆物品储存情况及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预测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
(8)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
(9)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
6.3.2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
(3)确定爆炸物的类别、理化性质及其危险特性;
(4)明确事故处置的技术方案、受伤害人员可能所处的位置和搜救方案、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的转移疏散路径;
(5)明确爆炸地点危险物品的存留情况及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易燃、易爆物品储存情况及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评估爆炸导致的后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构建筑物进行受损勘查,为搜救工作提供支撑;
(8)确定爆炸应急处置的主要控制措施;
(9)调动需要的应急救援力量。
6.4响应升级
当如果烟花爆竹事故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或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预计依靠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区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主要领导同意,向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指挥部总指挥将指挥权移交上级指挥部。
6.5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要按规定经区指挥部核实、审批后进行发布。信息的发布要遵循公开、透明、及时的原则。
上级有规定,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6.6应急结束
一般事故救援结束后,具备下列条件时,区指挥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宣布终止响应: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结束程序,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6.7应急恢复
应急结束后,各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组织、部门、队伍及有关人员,投入救援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消耗的救援物品、药剂及损坏物品等,要尽快恢复、补充、维修。
6.8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原则上所发生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9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本着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
6.10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由区应急局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按程序上报。由区应急局根据实际救援情况评估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并及时修订。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以区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
7.2物资保障
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事故危害和特点,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企业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7.3通信保障
根据救援实际需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区域通信保障工作。区应急局、区政府相关部门及各级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需24小时专人值守、保持电话畅通。
7.4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区交警大队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托现有运输力量保证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事故发生地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7.5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茌平分局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消防管理,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加大防范保护力度,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7.6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防控。
7.7经费保障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培训、演练的经费需求。
区财政局要统筹安排购置装备、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专业救援人员教育培训等所需资金。
7.8技术保障
区应急局应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专家应当参与起草本地区的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工作,并不定期地组织交流和研讨。
8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街道)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要加强对其职工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区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等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9责任追究
对在烟花爆竹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牵头制定并负责解释。
10.2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3预案实施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