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聊城市茌平区东邢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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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30 发文单位:茌平区人民政府

一、规划编制背景

饮用水水源作为最为重要的水资源,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是有效进行水资源保护的依据,是水环境综合规划和目标管理的基础。“十四五”以来山东省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持续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手段上还有较大差距,水源保护区存在分布区域不全面、类型不完善、级别不明确和保护不到位等问题。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监管的重要保障,是水源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聊城市茌平区居民饮用水一直由其它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供给,但随着聊城市茌平区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聊城市茌平区常住人口不断增多,工业企业不断发展,居民生活、工业企业、生态环境对水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为彻底解决聊城市茌平区供水量与用水量不断增加之间的矛盾,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决定将东邢水库作为聊城市茌平区居民饮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水源。

因此,为切实保障全县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同时为更好更规范地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结合聊城市茌平区实际情况,对东邢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分。

二、规划编制历程

聊城市茌平区东邢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工作于2022年6月开始启动,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搜集相关资料进行编制工作;2022年9月《聊城市茌平区东邢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告初稿完成;2022年12月-2023年1月对报告进行公众调查;2023年2月聊城市茌平区融创水务有限公司将《聊城市茌平区东邢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递交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征求各部门意见;2023年8月4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目前聊城市茌平区东邢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已通过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23年7月24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向14个乡镇(街道)、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发送了《关于征求<聊城市茌平区东邢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14个乡镇(街道)及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均反馈无意见。

四、出台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分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五、保护区内污染源情况及整治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对东邢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风险源隐患排查,通过排查一级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从事种植、放养畜禽和网箱养殖活动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二级保护区内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内无工业和生活排污口,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界标、警示牌和宣传牌。加强日常监管,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六、规划主要内容

《聊城市茌平区东邢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监督与管理措施落实。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源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保护要求,全面加强监管,禁止各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政策要求的行为。

1、为保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茌平区对区域内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采取实时监控,防止污染饮用水。

2、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管措施。每年定期对饮用水源相关的监测断面进行日常监测,并对陆域范围的相关资料进行详细的调查,严防饮用水环境污染出现超标的现象。

3、开展饮用水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竖立饮用水源保护标志牌及宣传标语,培养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自觉维护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4、加强监管,制定保护饮用水源的相关政策,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为保证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居民生活对水源地造成污染和破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3)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应责令停止,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予以拆除或者关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水体的网箱养殖、坑塘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依法依规处置;分散式畜禽养殖圈舍应将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且尽量远离水源地取水口,不得向保护区内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排放养殖污水。

(4)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或存在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生活污水应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至保护区外排放;居住人口不足1000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他环境问题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工作。

政策解读单位: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

具体联系人:赵宁宁

咨询电话:0635-7106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