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公告
关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公告
根据聊城市《关于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聊农字【2018】42号)和相关文件精神,按照《茌平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茌政办发〔2018〕25号)(附件1),茌平县近期将认定第一批新型职业农民,主要从种植业中进行遴选,认定等级为初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原则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架构和社会服务能力进行公开择优认定。
二、认定对象
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以农业为职业,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农业从业者,以及涉农专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返乡创业者。
三、认定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民,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
(二)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在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方面符合全县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并在茌平县区域内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小麦玉米等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设施蔬菜瓜果大棚占地不低于10亩,露天蔬菜瓜果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经济林木类:苹果、桃、梨等种植面积不低于10亩;其他类:花卉苗木、药材等连续种植3年以上,固定面积不低于5亩。
(四)学习积极,科技意识和服务意识好。自觉参加县农业局安排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获得培训结业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经营理念,实践经验丰富,致富带动能力强。
四、认定程序
认定采取个人自愿申请、逐级申报的程序,农民自愿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茌平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村民委员会对农户基本信息核实并同意后推荐上报所在开发区、镇(街道);开发区、各镇(街道)审核评议后上报茌平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对评审通过的拟认定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以正式文件予以公布。
五、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茌平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两份、近期免冠蓝底2寸彩色照片3张 。
2.能够证明产业规模的权威证明材料2份。
六、申报时间
从2018年5月24日开始,截止至2018年6月6日。
联系地址:茌平农业局农广校(茌平县新政路557号)
联系人: 潘克启
联系电话:0635-6139172
茌平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茌政办发〔2018〕25 号
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茌平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单位:
《茌平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 号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部署,加快培育茌平县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进茌平县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文件要求,结合茌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新时期农民。
第三条 茌平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架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 茌平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负责开展相关工作,人社、发改、财政、金融等部门积极参与,县农广校具体承办。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并学完全部内容。
(三)在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符合茌平县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产业收入明显高于周边村民,并达到以下产业规模水平:小麦玉米等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设施蔬菜瓜果大棚占地不低于10亩,露天蔬菜瓜果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经济林木类:苹果、桃、梨等种植面积不低于10亩;其他类:花卉苗木、药材等连续种植3年以上,固定面积不低于5亩。
(四)对周围村民影响、示范、带动能力强,群众认可度高,具有强烈的农业创业意识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领取并填写《茌平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
第七条 逐级申报。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推荐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综合评议汇总确定后,上报县农业局建档备案。
第八条 评审认定。县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认定专家委员会,对建档备案的申报人选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认定。
第九条 公示公布。村、乡镇和县三级对认定人员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限届满后无异议的予以公布,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茌平县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县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免费参加县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倾斜优先”政策。即现有农业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安排申报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推选省市两级“乡村之星”等奖项的评选;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学习、考察和交流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实行考核制度。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定期复审制。县新型职业农民领导小组对新型职业农民产业发展、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取消职业农民资格,并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实行动态管理。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伪造相关证明材料、业绩的;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上述行为一经核实,给予取消其职业农民资格,并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取消资格者,收回《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省市出台新办法后依据新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茌平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茌平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副组长: 张宗军 县农业局局长
成 员: 宋善峰 县农业局党组成员
贾明旭 县农广校校长
邓长利 县农业局科教科科长
潘克启 县农广校副校长
王 强 振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邬凤莲 温陈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立水 信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逯 军 韩屯镇统战部长
韩传贵 杨屯乡主任科员
李雁农 杜郎口镇副镇长
尹曰国 冯屯镇副镇长
高庆斌 博平镇副镇长
刘文军 乐平镇副镇长
常旺兴 菜屯镇副镇长
白成彬 胡屯镇副镇长
齐以刚 洪屯镇副镇长
侯守伟 肖庄镇副镇长
李爱华 贾寨镇副镇长
附件2: 茌平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初级)认定申请表 | ||||||
姓名 |
| 性别 |
| 学历 |
| 照片 |
联系方式 |
| 粮食种植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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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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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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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
本人提供的信息和证件真实、准确,若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承诺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村委会 意见 | 村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村委会公章 | |||||
乡镇政府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公章 | |||||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乡镇农业部门留档,一份县农业局留档。 监督电话:6139172 |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广校,负责开展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及扶持工作。
组 长: 刘志华 副县长
茌平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