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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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01-28 发文单位:卫计局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发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
、供水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4
、水源卫生防护情况说明;
    5
、制水工艺及流程图、布局平面图、透视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等;
    6
、主要制水设备清单;
    7
、水质检验设备及可检验项目;
    8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9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10
、水质检验报告书、评价报告。
    11
、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二)二次供水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
、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4
、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图、水箱间所在层平面图、制水工艺及流程图、布局平面图、透视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等;
    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
、水质检验设备及可检验项目;
    7
、水质检验结果和卫生学评价报告;
    8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9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
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变更提交材料:
    
1、变更单位名称:
   
1)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决议;
   
3)工商行政管理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5)其他证明文件。
    
2、变更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1)行政许可申请表(变更);
   
2)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并提供接任人员的身份证明;
   
3)工商行政管理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5)其他证明文件。
 
3、变更地址:凡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4、变更许可项目:原则上需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但原生产经营条件可满足新项目要求的除外,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理由并提交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延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表;
    2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
、水质检验报告书、评价报告(每年壹份,检验项目与要求与发证相同);
    5
、申请延续卫生许可证时,原场地、设备布局、卫生设施、通风系统的给排水系统等有改动的,须提供改动的相关资料。
   
二、受理:卫生监督所审查办证科统一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并对申请人的申请项目、申请资质、申请材料等进行初步审核,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于能够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的卫生许可申请当场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和法定形式的,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立即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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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新、改、扩建单位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取得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监测检验合格报告;

4、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5、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6、制水工艺流程有关资料;

7、供水设施平面图、剖面图;

8、所使用的净水剂、供制水管板材(含供水管)、防护涂料及水处理设备等设计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文复印件;

9、所使用的清洗消毒药物等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文复印件;

10、供水设施情况调查表(二次供水还需报设施清洗消毒记录表);

11、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花名册;

12、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3、卫生监测资料;

1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