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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茌平区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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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6-24 发文单位:茌平区财政局

文号:

聊茌财库〔2020〕1号

备案号:

CPDR-2020-0100001

成文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6-24

有效期截止时间:

2023-12-31


聊城市茌平区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聊城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指区级预算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区直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区委、区政府或区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为区级预算单位)。

第四条 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区财政局审核(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

未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区级预算 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立业务。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除特殊情况外,按照精简适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户数量。

第五条 区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

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六条 区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 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账户性质分为基本存款 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指区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日常转账结 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指区级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区政府、区级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指区级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 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或其他结算需要而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四)临时存款账户。指区委、区政府或区级机构编制部 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因业务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区级预算单位经批准可开立以下账户:

(一)区级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行政单位、经费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原则上定性为基本存款账户。

(二)与区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可开立单 位零余额账户,除行政单位、经费全额保障的事业单位外原则上定性为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不得办理资金转入(退款除外)。

(三)按照确需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且无账户存放往来资金的区级预算单位,可以开设一个往来资金存款账户, 用于核算往来资金及其他资金,但不能违规转入财政性资金。

(四)按相关规定,可开立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开立的工会经费账户定性为基本存款账户。

(五)区级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 算机构或派出机构,可在办公所在地开立一个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六)区级预算单位有贷款业务的,可开立相应的贷款账 户,性质为一般账户,贷款归还完毕不再与该银行发生续贷业务的,应及时撤销。

(七)根据确需原则,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可开立以下 账户:1、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按医保部门有关要求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2、开展银医、银校等合作服务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上述单位不得多头开户,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一个支行只允许开设一个账户。

(八)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区级以上政府(含区

级)、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含市级)、区级财政部门文件的规定, 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九)区委、区政府或区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 机构,因业务需要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十)确因不设立账户致使业务无法正常开展、或影响营

业收入的其他情况,可开设相关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 区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应由开户行报经区人民 银行核准。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应逐级上报至一级预算单位审查同意,同时还应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区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应在区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中选择开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区财政局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以及其他相 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事由、依据和必 要性,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2、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分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 开立党费、工会经费户,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材料;

(2) 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在办公所在地开立往来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设立该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材料。

(3) 开立医保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纳入医保定点医院范围的文件等证明材料或协议。

(4) 开立银医、银校等合作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开展银医、银校等合作服务的合同书或协议等证明材料。

(5) 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文件。

(6)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开立贷款户的,应提供正式的贷款合同。

4、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区委、区政府或区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该临时机构的文件。

5、确需开设其他账户的,应提供充分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材料备齐后,将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逐级报送至一级预算单位进行审查,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区财政局(国库部门,下同)审核。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在 2 个工作日内(特殊

事项可延长至 5 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通知预算单位依据相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

第十四条 区级预算单位收到区财政局同意开户的通知

后,应按照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集体决策 或竞争性方式选择确定开户银行。

第十五条 区级预算单位按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后,持相关 证明材料报区财政局复审。

(一)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提供中标通知书 及合同复印件。

(二)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提供含有银 行选择情况的会议纪要。

区财政局对区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银行选择方式的证明 材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在 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在《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 银行账户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区级预算单位持《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

(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按照人民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

关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七条 区级预算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备案开户信息。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八条 区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因特殊事项需要变更开户行的,应按照与申请开户相同的程序进行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 区级预算单位按规定撤销原银行结算账户,同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新账户开立手续。上述手续完毕后,应将账户变更信息向区财政局进行备案。特殊事项包括:

(一)预算单位办公地址搬迁,或原开户行办公地址搬迁, 且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二)预算单位合并,且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三)开户行未按规定履行协议,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 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

(四)其他确需变更开户行的。

第十九条 区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经区财政局审核,可在变更手续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变更事项包括:

(一)单位名称或性质变更,但不改变开户行及账号的。

(二)因开户银行原因(如系统升级)变更银行账号或银 行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第二十条 对贷款户等设有使用期限的账户,如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区级预算单位应在账户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审核期间,账户按原使用期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事项,不需报区财政局审批,但应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在撤销账户 5 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一)银行账户在开立后 1 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二)临时存款账户使用期满的。

(三)银行贷款到期的。

(四)专项资金使用完毕的。

(五)区级预算单位被合并(财务仍独立核算的除外),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

(六)区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区级预算单位,需 要按新单位开设账户的,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新单位的账户体系,合并前各单位账户不继续使用的,应全部撤销。

(七)区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应按规 定撤销其银行账户,账户资金余额按有关政策处理。其销户工作由其上一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级预算单位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管理和使用银行账户,严格执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 理有关规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不得出 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人民银行茌平支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一)区财政局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管理, 负责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核、备案等日常管理。

(二)区审计局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 对区级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人民银行茌平支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业 务,对区级预算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各监管机构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建立协同监管的工

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区级预算单位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如实提供资金收付的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查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二十六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区级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 对应追究区级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人民银行茌平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725日起实施,有效期 2023 12 31 日。此前有关区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此文件公开发布)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拨打区财政局电话:0635-4219628,或者到区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中心708室现场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