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CPDR-2019-0100003茌财社〔2019〕8号茌平县财政局 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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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9-21 发文单位:茌平区财政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联合制定了《茌平县财政局 茌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聊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聊财社〔201970号),规范了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为规范县级资金管理,根据聊财社〔201970号等文件,制定了本办法。

二、结合我县实际明确的主要内容

1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缴费比例给予其缴纳险种60%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1年内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地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缴费比例给予其缴纳险种60%的社会保险补贴。

    3、上述两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2019年5月9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落实的以上两项政策参照聊财社【2019】70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