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茌平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字号:
发布时间: 2023-05-05 发文单位:区财政局

一、 起草背景

2022年7月29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鲁财税〔2022〕28 号)。通知要求,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引导作用,完善“以税节地、以地控税”机制,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进一步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范围,通过积极争取,我区被确定为聊城市唯一的试点。2023年3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233号),正式批复我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并要求尽快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财政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鲁财税2022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在充分征求区税务局、区工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聊城市财政局的意见的础上制定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1、主要目标任务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探索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益,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2、试点范围。在聊城市茌平区范围内使用土地、且参与全区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

3、重点条文解读。一是税额标准。聊城市市区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9.6元/平方米、二级土地7.2元/平方米,茌平区按照此标准执行。二是征税范围。根据茌平实际情况,参照《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县县城所在地征税范围的通知》(茌政发200731号)相关规定及目前我区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聊城市市区一二级土地在茌平的范围为:一级土地为振兴街道办事处、信发街道办事处、温陈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经济开发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内的土地;二级土地为上述范围以外的土地。三是差别化税额标准适用。按照新的税额标准,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的企业和未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纳税人,确定不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具体为:结合全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对不同类型纳税人执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对评价结果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的纳税人,分别按照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60%、80%、100%执行;四是执行时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233号)文件规定,方案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实质性解读

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是对亩产效益评价结果的一项具体运用,对于建立与亩产效益评价相适应的资源要素配置机制、有效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具有积极意义。与试点前相比,主要有以下不同。一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不同。试点前为一级土地6.4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4元/平方米。试点后为按照聊城市市区标准执行:一级土地9.6元/平方米,二级土地7.2元/平方米。二是税额标准实行差别化。试点前所有企业都按各自的适用税额执行,没有差别。试点后结合全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对不同类型纳税人执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对评价结果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的纳税人,分别按照调整后税额标准的不同比例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1、“亩产效益”评价: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

2、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按照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探索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收政策,是对亩产效益评价结果的一项具体运用。

3、未参加“亩产效益”评价的企业如何执行:未参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纳税人因政策原因不能参评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适用税额的80%;因企业自身原因应参评而没有参评的,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适用税额的100%。

六、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区财政局

联系人:魏玉海

联系电话:0653-4219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