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2026年度2月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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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2-18 发文单位:茌平区财政局
茌平区执行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执收部门
(单位)
征收对象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备注
文件名文号
1铁路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国务院关于提高铁路货运、煤炭、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 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国家发改委关于粮食等农产品铁路建设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 371号,财工〔1997〕543号,财综〔
2007〕3号,铁运〔2005〕46号,发改价格〔2007〕2552号
铁路运输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向货物托运单位收取铁路运费时一并征收)铁路货物托运单位按铁路运输货物的种类、 重量、运 输 距 离 等 征收, 与铁路货运运费一并征收1.整车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19-0.033元/吨.公里
2.零担货物:区分货物种类0.00019-0.00033元/10千克.公里
3.自轮运装货物:0.099元/轴.公里
4.集装箱:区分集装箱尺寸0.264-1.122元/箱.公里


2民航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和旅游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 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发〔2012〕24号,财综〔2010〕 123号,财综〔2012〕17号,财税〔
2015〕135号,财税〔2019〕46号,鲁财税〔2019〕19号,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2020年第11号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税
〔2020〕72号,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 8号
由财政部委托民航局统一组织征收,民航局清算中心具体负责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工作。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 湾)航班的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对航空旅客按人次征收,在航空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征收;对航空公司按飞行航线、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征收1.向航空旅客征收部分:国内航班旅客50元/人次、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旅客70元/人次
2.向航空公司征收部分:区分飞行航线、飞机起飞全重、飞行里程
0.3-1.84元/公里


3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对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有关政府性基金上缴问题的批复》《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的批复》《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关于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的批复》《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5
〕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
〔2017〕51号,财税〔2018〕39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9〕 46号,鲁财税〔2019〕19号,财税〔
2018〕147号,财税〔2020〕9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26〕6号
税务机关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征收各省标准不同,山东省原征收标准为7厘/千瓦时。
自2018年7月1日起,在按《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7〕 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 50%,山东省征收标准降为1.96875厘/千瓦时。
国家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至2030
年12月 31日

4水利建设基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山东省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 3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
2017〕18号,鲁政发〔2011〕20号,鲁财综〔2011〕84号,鲁政办字〔 2017〕83号、财税〔2020〕72号、鲁财税〔2021〕6号、财税〔2020〕9号
、财税〔2023〕9号
财政部门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从车辆购置税
、铁路建设基金等收入中提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从地方收取的部分税费收入中提取
一、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 3%。(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
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含专项收入,剔除教育收费、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二)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 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3%)。(三)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 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详见财综〔2011〕2号、鲁政发〔2011〕20号、鲁财税〔2021〕6号。


5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缴入省级国库《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扶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关于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国发〔2006〕17号、发改价格〔2006
〕1228号、鲁政办发〔2008〕55号、鲁财综〔2010〕99号,财税〔2020〕 5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鲁财税〔2022〕9号,鲁财税〔2023〕32号
税务机关按全省范围内全部销售电量
(扣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提取0.5厘资金筹集。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继续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按电力用户的用电量随电价款一并计征按全省范围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提取0.5厘资金筹集。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 》《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国发〔1998〕34号,国发〔2013〕25号、国办发〔2011〕45号、财综〔 2007〕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综函
〔2002〕3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鲁财综〔2009
〕93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办函〔 2020〕129号、国办发〔2021〕22号
、鲁财税〔2023〕1号,国办发〔 2023〕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行政审批局在我省城镇规范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征详见聊茌政办字【2023】1号

7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教育法》《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休工商户发展税费政策的通知》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
〔1994〕2号、23号,国发〔2010〕 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
2010〕44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
22号,鲁财税〔2019〕8号,财税〔
2019〕13号,鲁财税〔2019〕6号,财税〔2019〕46号,财综〔2007〕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3〕29号
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3%

8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山东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 除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政策的通知 》《教育法》,财综﹝2004〕73号,财综﹝2010〕98号,财税﹝2016〕
12号,鲁政字〔2010〕307号,鲁政办发〔2005〕6号,鲁财综〔2010〕 162号,鲁财税﹝2017〕23号,鲁财税﹝2019〕6号,财税﹝2019〕
46号,财税〔2019〕13号,财税〔
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综〔2007〕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3〕29 号
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2%

9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修改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 补充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 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
1997〕2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1号),财预字〔1996〕 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
2016〕60号,财税〔2019〕46号,鲁财税〔2019〕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税〔2025
〕7号,鲁财税〔2025〕2号
税务部门征收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即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
、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 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 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提供娱乐服务
、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
3%

10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的通知》《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关于阶段性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 2015〕91号,鲁财教〔2016〕35号,财教〔2019〕260号,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2023年第9号公告由省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征收
(省级管委会由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成
。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分别设在新闻出版总局和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 门)。
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征收5%

11旅游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关于提高机场费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  17 项 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和旅游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和旅游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旅游发展基金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旅办发〔1991〕124号、财综〔2007
〕3号,财综〔2015〕135号,财税〔 2015〕135号,财综〔2012〕17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10〕 123号
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按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人次在票价上征收20元/人次

1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中央部门所属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函》《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残疾人就业条例》,省政府令第 270号(第311号修改),财税〔2015
〕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 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鲁财综〔2018〕17号,鲁财综〔2018〕 31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鲁财税
〔2020〕1号、鲁财税〔2020〕21号
、鲁发改成本〔2020〕790号、鲁税发〔2022〕38号、财政部公告〔2023
〕8号、鲁财税〔2023〕11号
税务机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 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自2018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 ;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的90%缴纳。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分成体制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
122号,鲁财综〔2016〕33号,鲁财综〔2015〕67号,鲁财综〔2003〕27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
〕9号
税务机关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征收标准应当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 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三)对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2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 12元;宜林地,每平方米6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4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4元;宜林地,每平方米12元。
(四)对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具体略。详见鲁财综〔2016〕33号。


14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关于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的批复 》
《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 115号,财综〔2013〕89号,财税〔
2016〕4号,财驻鲁监〔2016〕
24号,财综〔2013〕103号,财建〔
2020〕5号、财建〔2012〕102号、财办税〔2015〕4号
税务机关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外的电力用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电量
(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征收
居民生活用电8厘/千瓦时,其他用电新疆1.5分/千瓦时,其他省份1.9分/千瓦时

15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延长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综〔2012〕
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2020年第30号公告
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
、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按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重量征收0.3元/吨

16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综〔2010〕58号、财税〔2018〕 147号税务机关拥有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核电厂按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0.026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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