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二中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茌平二中学生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资助行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资助规章制度;坚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实施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对学校助学金的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贫困家庭、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特困供养的学生进行学费减免资助;国家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社会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开展实施。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第一负责人,学校资助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管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资助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等。
第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各资助项目的评审办法,开展申请、评审、公示和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资助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助资金,按照要求向上级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做好资金发放表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总结,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条 资助金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资助实施
第十三条 资助对象为在校各方面表现良好,无不良行为或处分记录、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并属以下情况之一的: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贫困家庭、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特困供养的学生等四类在校学生;
三、因特殊情况导致家庭困难的学生;
四、父母(双方或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
五、因其它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因重大疾患、意外事故等)造成经济困难的;
六、没有享受其他类似的助学金资助(享受政策性减免除外),但家庭特别困难的可以推荐。
第十四条 各班审送人数:各班资助审送人数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因特殊原因确需增加人数的,应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方可。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审批办法:
一、在审送受助学生过程中必须实施“爱心工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提名,并附相关证明资料,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核实。
二、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核实的基础上,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逐一入户查访。
三、按照查访结果对家庭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学校资助领导小组研究初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由学生如实填写困难家庭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四、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提请的各项资料(如申请书、申请表、身份信息、病例、贫困证明)核查,确保申请人的资料真实有效。
五、对享受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过程中注意保护学生隐私;保障投诉电话畅通。
六、公示期满后,确定整理受资助学生名单,按要求上报教体局。
七、按相关政策及时把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资助标准:
一、减免学费:按照上级的相关政策文件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贫困家庭、家庭贫困的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等四类在校学生每学期进行学费减免。
二、国家助学金:
一等助学金:每学年2500元;
二等助学金:每学年2000元;
三等助学金:每学年1500元。
三、临时困难资助:对家庭发生临时性的重大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经申请,并获得学校认可后,视具体情况予以资助。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做好资助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级各部门相关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等。档案材料还包括:
一、贫困生建档
1.茌平二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2.茌平二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3.茌平二中家庭经济困难历届学生统计表
二、高中国家助学金
1.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2.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明细表
3.山东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汇总统计表
4.资助对象公示材料、学校认定公示材料。
5.上级下达的银行单
6.学生签领凭证
7.资助对象受助后相关情况反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定各资助项目的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每学期结束前,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将各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和资金的下达、发放等情况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资助工作的督查指导。
第七章 受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关于贫困生的申请条件及申请认定程序均依据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为贫困生建立档案,由所在班级和年级组对其进行日常量化管理,实行学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发生以下情形者,给予相应表彰:
一、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且学期学生干部考核优秀的;
二、学习成绩优异,或受到校级以上表彰、荣誉称号的;
三、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的;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参加志愿者活动等的;
五、积极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给予相应减分或依据学校其它有关制度或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不积极参加学校、班级安排的志愿者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如发生以下情形,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并承担其它相应责任: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中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留校察看入以上处分的;
四、购买奢侈品或佩戴名贵金银饰,或经常烫发、染发者以及平时生活消费超度,如抽烟、酗酒、铺张浪费、通宵上网者等的;
五、配备高档消费品的;
六、拒绝参加班级、学校举行的公益活动,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或舞弊的;
七、发生休学,转学,退学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考核期内取消资格的学生,由所在班班主任书面说明事实原因经年级主任把关签字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查,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第一个月,重新填写并上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卡。根据班级考核结果,经过班级评议,班主任初审,年级组审核,学校重新核查受资助资格。
第八章 班级评议小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班级评议小组管理规定:
一、评议小组成员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贫困生评选,考核工作;
二、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要加强与贫困生交流和沟通,随时了解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情况,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反馈;
三、评议小组成员不能将受助同学的情况作为和他人聊天的话题;
四、评议小组成员在与贫困生交流时应注意方式;
五、评议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行事,全心全意为受助同学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于2019年8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