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三中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和《山东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本条例适用于在校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和期限
第三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规定的学生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进行处分时,应视情节轻重,就其中一项给予处分。
第四条 违纪处分期限及量化扣分标准:
(一)警告处分期一个月,扣班级量化分1分;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三个月,扣班级量化分2分;
(三)记过处分期六个月,扣班级量化分3分;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一年,扣班级量化分4分;
(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扣班级量化分6分;
(六)班主任第一时间发现违纪违规现象处理妥当、规范并及时上报政教处的不予扣分。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认错态度良好,主动承认自己所犯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二)实事求是的描述共同违纪的其他学生的犯错事实经过或者主动检举、揭发其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学校查出问题者;
(三)主动赔偿对方损失、消除不良影响者;
(四)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者。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者;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或隐瞒事实真相、作伪证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四)受处分期间又因严重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五)屡教不改,再次违纪者;
(六)违纪调查过程时,无认错态度、蛮横、拒不配合,甚至顶撞老师者;
(七)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伤害者,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
第四章 纪律处分细则
第八条 学生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一)乱丢乱扔废纸、果皮等污染物;
(二)攀折花草树木(赔偿);
(三)在教室或过道追逐打闹;
(四)讲脏话、粗话;
(五)迟到、上课或自习睡觉、吃东西、说话、早退、无故不上操、不参加集会活动等;
(六)不穿校服、化妆、发型不符合学校要求;
第九条 三次以上(含三次)不穿校服、化妆、发型不符合学校要求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逃课、旷课,一周三次以上(含三次)迟到、上课或自习睡觉、吃东西、说话、早退、无故不上操,不参加集会活动者等,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破坏公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不服从老师或学生会干部安排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看不健康书籍、电子书等现象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撕毁、涂改布告、通知或通报者,给予警告分。
第十五条 吹口哨、同学之间发生争吵、骂人现象者,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向教室或宿舍楼外泼脏水、扔东西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滋事,单独串宿舍或串教学楼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一周逃课、旷课3节或一个月逃课、旷课12节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打架,没动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破坏公物较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网购及接校外送饭或外卖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不请假,伪造请假条出入校门或公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排队打饭时插队或插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穿奇装异服、留怪发型、染发(彩)、佩戴耳环、戒指等饰物、背装饰性背、挎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不服从管理,顶撞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学生干部,造成较坏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拾到贵重物品不及时上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校滋事,两人以上结伴串宿舍或串教学楼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已被处予警告处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围观打架凑热闹没有第一时间报告老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逃课、旷课40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私自带烟酒、手机等进校园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翻围墙、铁门进出校园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寻衅滋事或两人因小事先动手打架或参与打架并动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私藏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不服从学校管理,态度恶劣,顶撞老师、学生干部,情节较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七条 吸烟、喝酒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打扑克、玩手机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 使用电热毯、吹风机、酒精等违禁用品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条 谈恋爱,但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 借校服给外来人员并让其混入校园或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但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二条 已被处予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十三条 一学期逃课、旷课50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参与打架,且动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借校服给外来人员并让其混入校园或纠集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学校秩序,败坏学校声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六条 纠集他人打架、闹事,未动手且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 私自外出,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八条 辱骂或威胁老师、学校工作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网络平台发表不当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条 第二次吸烟、喝酒、打扑克、玩手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一条 校园欺凌情节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二条 谈恋爱,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三条 盗窃、诈骗或敲诈勒索,情节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停课或停学期间私自入校或入班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已被处予记过处分,又严重违纪,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六条 一学期逃课、旷课60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群架,且动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寻衅滋事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道德败坏,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不服从管理,在管理过程中殴打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学生干部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条 盗窃、诈骗或敲诈勒索,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私自外出,夜不归宿,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辱骂或威胁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性质极其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吸烟、喝酒、打扑克、玩手机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涉足黄、赌、毒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行为情节极其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校园欺凌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造成极其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谈恋爱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行为情节极其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向别人食物或者水中投放异物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影响极其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情节及其严重并已构成违法犯罪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已被处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间又严重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影响极其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条 学生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的处分:考试第一次被抓住给予警告处分,若有再犯,依次为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五章 纪律处分程序及限制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班级上报政教处审定;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教育惩戒委员会研究审定通过。另开除学籍处分审定通过后,报教务处注销学籍。
第七十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分别经过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以上教育,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第七十三条 处分期内学生表现特别突出(学习成绩和思想大幅度进步或有典型事迹),经年级推荐学校审核可缩短处分期直至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受处分未撤销的学生,不得参加各类评优、入团、评奖学金等活动,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者,不发毕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 受处分而未撤销的学生,其相关处分记入学生档案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七十六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七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在学校德育教室学习《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茌平三中校规校纪》并考试合格后入班。
(四)由学校心理辅导教师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违纪学生受处分期间须知:
一、 每月交思想学习反思总结
1.警告处分交1次;严重警告处分交3次;记过处分交6次;留校察看处分交12次。
2.处分签字后领取反思表,第二周周一上午交第一次反思表,然后领取次月反思表。
3.反思总结要求书写认真仔细,总结深刻到位,不应付了事。总结不合格的政教处不予接收,处分不予撤销。
二、受处分的学生,分别经过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以上教育,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
三、处分期内学生表现特别突出(学习成绩和思想大幅度进步或有典型事迹),经年级推荐、学校审核,可缩短处分期,直至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四、处分未撤销的学生,不得参加各类评优、入团、评奖学金等活动,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销的,不发毕业证书。
五、处分最终未撤销的学生,其相关处分记入学生档案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