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地方课程使用的教科书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定。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或者统一组织征订教学辅导材料及报刊;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未列入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的有关书刊资料。” 2.《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2012年10月省政府令第255号)第五条:“普通中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一)公办学校违反规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二)普通高中进行文理分科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选课走班教学的;(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通过考试等方式擅自附加条件,作为选拔新生入学或者编班依据的;(四)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实验班的;(五)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或者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的;(六)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或者违反规定调整教学进度、提高课程难度的;(七)在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安排授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师生作息时间和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的;(八)未按照规定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以上的;(九)组织或者参加未经设区的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统考、联考或者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的;(十)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违反规定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将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教师、学生、班级的主要标准的;(十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弄虚作假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未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或者以各种名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费用,以及代收费未按照规定与学生据实结算的;(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出版物、学具和其他用品的;(十四)对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习活动监管不严的;(十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让、转让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十六)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第六条:“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一)违反规定授课、布置作业的;(二)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三)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牟取私利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六)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