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城乡特困救助对象认定及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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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1-07 发文单位:茌平区民政局


一、认定标准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其他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2.无生活来源。除中央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以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外,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的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二、救助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979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1242元/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每人979元/月,全护理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标准每人626元/月,半护理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标准每人313元/月,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标准每人189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