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民政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 事项 | 抽查 对象 | 抽查 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时间 | 检查 主体 |
| 1 | 监督检查 | 社会 组织 登记 年检 情况 | 社会 组织 | 社会组织 是否依法 办理登 记、备案、 核准、年 度检查等 事项。 |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1、负责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基金会条例》第三十四条 1、对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2、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 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 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民政 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组织抽查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登 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 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 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 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 3%、4%和 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 10%。不定 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本级登记 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检查 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不定期抽查 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 第八条:在抽查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 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第十三 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现场检 查、书 面抽查 | 每年5% | 每年1次 | 1月-12月 | 聊城市茌平区民政局 |
| 2 | 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 | 养老 机构 | 养老机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 |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 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 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 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 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 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 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 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 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 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 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 理等情况。 | 书面检 查、实 地核查 | 每年5% | 每年2次 | 1月-12月 | 聊城市茌平区民政局 |
| 3 | 监督检查 |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机构 | 是否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实地检查 | 每年5% | 每年1次 | 聊城市茌平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