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民政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时间 | 检查主体 |
| 1 | 监督检查 | 社会组织登记年检情况 | 社会组织 | 一般检查事项 | 社会组织是否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核准、年度检查等事项。 |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1、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基金会条例》第三十四条 1、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2、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二、《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组织抽查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 3%、4%和 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 10%。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第八条:在抽查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 现场检查、书面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1月-12月 | 聊城市茌平区民政局 |
| 2 | 监督检查 | 指导养老机构建设 | 养老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1.是否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提供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2.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工作。 | 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1月-12月 | 聊城市茌平区民政局 |
| 3 | 监督检查 |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 | 慈善总会 | 一般检查事项 | 1.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慈善活动;2.是否履行活动信息和财产管理公开制度。 | 1.《慈善法》第九十条 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第九十一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活动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1月-12月 | 聊城市茌平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