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社会组织领域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社会组织登记年检情况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社会组织是否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核准、年度检查等事项。
检查方法:采取“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机制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对象为社会组织,抽查方式包括实地检查、材料核查等。
三、检查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1、 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1、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基金会条例》第三十四条 1、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2、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组织抽查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第五条: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县级、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分别不低于 3%、4%和 5%,民政部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抽查比例不低于 10%。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第八条:在抽查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检查程序
(一)前期准备
1.制定检查方案。
2.实地核查前,从抽查名录库中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制作《随机抽查告知书》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二)实施检查
1.检查应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和《随机抽查告知书》。
2.实施检查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资料、询问等方法。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随机抽查检查记录表》,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检查时记录影像资料。
3.检查完毕后制作检查报告,报告检查工作过程和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检查报告应全面准确反映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违法手段、以及检查人员的定性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
4.检查结果处理。一是责令整改;二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处罚。
5.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