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两项补贴”认定条件及救助标准
一、认定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茌平区户籍;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茌平区户籍;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 精神和多重残疾。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享受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二、救助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168元/人/月,二级140元/人/月。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187元/人/月,三、四级14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