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民〔2025〕45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
一图读懂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
鲁民〔2025〕45号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项目内容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给予补贴。
补贴对象
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经统一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居住地为山东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购买居家、社区、机构服务的服务地址在山东境内。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具体参见《山东省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见附件1)。实施过程中,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部“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在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其中,长期入住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抵扣额度暂定为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居家上门服务抵扣额度暂定为每人每月最高500元。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各地针对上述补贴政策已有补贴政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本项目做好衔接。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实施期限
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自2025年8月开始,按上级统一要求确定结束时间。
项目资金安排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担,其中,中央承担85%,我省承担15%。对我省承担的配套资金,省级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按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总额的5%进行补助,项目试点期间,从省级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中列支;其他市县分担比例,由市级确定,原则上向财政困难县(市、区)倾斜。其中,对于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费用,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为一次性消费券,抵扣额度为每人100元,评估费用超出消费券部分由评估机构承担);
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项目实施流程
(一)个人申请
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
(二)能力评估
县级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本《方案》印发前12个月内已经被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老年人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可不再重新评估。市级民政部门要统一梳理辖区内由民政部门发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项目中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评估结果数据,及时汇总到省民政厅,通过省养老服务平台推送到“民政通”小程序后台。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按月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
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抵扣相应金额。老年人消费券对应消费项目为:1、机构养老;2、居家上门服务;3、喘息服务;4、日托服务;5、能力等级评估申请等;以上项目服务内容收费均可在“民政通”小程序消费券领取模块选择相关机构提供服务。
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方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服务方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发票、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
县级民政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机构要求
一、提供机构服务的养老机构(长期服务、喘息服务)
1.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承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2.具有收住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是指具备足够的护理型床位,采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或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3.机构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其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条件。
二、提供社区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喘息服务、日间托养)
1.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
2.具有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是指具备足够的护理型床位,采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3.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其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条件。
三、提供居家上门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家政企业等)
1.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
2.自愿参与、信誉良好,近1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具有为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是指提供居家上门的服务人员具备与服务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养老护理员培训证书等)。
4.其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条件。
以上三类养老服务机构向民政局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后,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发布信息,获取补贴资格。
四、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1.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
3.评估人员应当具备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资质或通过老年人能力评估培训学业评估,具备从事老年人能力评估的从业经历,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
4.应当保护被评估人员和评估人员的尊严、安全和个人隐私;
5.机构或评估人员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单独或联合失信惩戒名单、未被行政处罚、未被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服务对象群体投诉信访事件;
6.不得参与本项目消费补贴提供的养老服务。
附件1
山东省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服务参考时长(次) |
1 | 评估服务 | 失能等级评估 |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为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服务 | 20-60 分钟 |
2 | 机构服务 | 长期服务 | 为老年人提供长期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 30天及以上 |
3 | 机构、社区服务 | 喘息服务 | 为老年人提供短期全日制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 30天以内 |
4 | 机构、社区服务 | 日间托养 | 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日间照料护理服务 | 1个月或按天计算 |
5 | 聘用服务 | 聘用养老护理员 | 全职或兼职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 | 1个月或按天计算 |
6 | 个性化服务 | 服务包 | 根据老年人需求情况提供包括“六助”、基础照护服务等在内的打包式服务 |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
7 | 生活照料服务 | 助餐 | 上门送餐、鼻饲服务等 | 10-30分钟 |
8 | 助浴 | 上门擦浴、洗浴,门店助浴等 | 20-60分钟 | |
9 | 助洁 | 头面部、手足部、口腔等清洁护理,理发等 | 20-40分钟 | |
10 | 助行 | 室内移位、室外助行等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11 | 助急 | 紧急呼叫、紧急转介等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12 | 助医 | 陪同就医、治疗陪伴等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
13 | 基础照护服务 | 排泄护理 | 二便护理、排气护理等 | 10-30分钟 |
14 | 护理协助 | 协助和指导翻身、拍背、褥疮预防等 | 5-30分钟 | |
15 | 康复护理 | 康复评估、计划制定、康复指导、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 | 5-30分钟 | |
16 | 探访关爱服务 | 上门探访 | 了解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室环境、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 | 5-30分钟 |
17 | 健康管理服务 | 常规生理指数监测 | 监测血压、血糖等 | 5-10分钟 |
附件2
诚信承诺书
(参考模板)
本人已经全面了解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要求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制度内容,自愿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及使用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电子消费券,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知晓评估结果可能会对个人享受补贴情况产生影响,自愿接受评估机构对本人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和心理测试,承诺如实反映日常生活能力状况,绝不弄虚作假。
2.保证所填报信息及陈述信息真实、有效,对本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
3.自愿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复评。
4.如评估结果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评估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5.自觉遵守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消费券使用规定,不参与买卖消费券、套现等行为,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6.本人同意因政府财政资金审计等需要,由民政通平台向相关政府部门同步本人信息。
以上承诺若有违反,自愿放弃项目参与资格,且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