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聊民发〔2021〕21 号聊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聊城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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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9-30 发文单位:茌平区民政局

LCCR-2021-0140003

聊城市民政局文件

聊民发〔2021〕21 号

聊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聊城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开发区发展保障部,高新区社会事务协调管理中心,度假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聊城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民政局

2021 年 9 月 2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聊城市特困人员认定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 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 号)、《山东省贯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鲁办发电〔2020〕143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 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 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托底,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保障科学;

(五)多方参与,专业服务。

第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其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不计算在内。

第七条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

第八条

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 倍的;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 1 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 1 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三)拥有机动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八)其它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的;

(九)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不得享受特困供养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 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第十条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