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依据人社部发 2015 [32]号文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各项业务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五)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登记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的,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3、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四)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参保单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保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参保单位应按年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验证登记申请资料,核查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手续,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上加盖“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核专用章”。
5、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办,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二)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补证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补证手续,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6、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等;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7、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特殊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
8、对参保人员死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终止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参保人员终止登记信息,进行人员参保终止处理。
二、申报核定
1、参保单位应每年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
2、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或因工作调动、辞职、死亡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从起薪或停薪之月办理人员增加或减少。参保单位应及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
(二)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增减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增减手续,调整缴费基数并记录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
3、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人员对应的工资记录;
(二)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书和意见;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收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补缴通知。
4、因参保单位多缴、误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退还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二)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打印退费凭证。
三、待遇核定
1、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三)养老保险手册;
(四)参保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农业银行账号及照片三张;
(五)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类别以及实际缴费情况等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交参保单位。
2、退休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火化证复印件及火化缴费单据原件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丧抚费核定表》并经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字同意后,由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计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金额。
3、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省级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对符合条件的,计算并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金额,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交参保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