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扶持政策
一、中等及规模以上企业
(一)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对象】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即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
【标准】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特别注意】企业新录用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联系方式】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06 联系电话:0635-4273609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象】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即贫困家庭子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
【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联系方式】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06 联系电话:0635-4273609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就业困难人员即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标准】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特别注意】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提前在人社部门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联系方式】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06 联系电话:0635-4273609
(四)稳岗返还
【对象】一般企业即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统筹地区或山东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以高值为基准,目前标准为低于3.06%)的不裁员或少裁员参保企业(包含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企业)。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即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因落实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或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除符合上述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条件外,还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2017年和2018年出现亏损,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二是2018年和2019年(申请时上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幅度在30%至70范围内)。
【标准】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标准:2019年1月1日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
【特别注意】实施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按照年末累计基金结余与年度基金支出测算),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相关事项:
1、合理认定足额缴费。企业无欠缴失业保险费记录,且按上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规定费率缴费的,即可认定为足额缴费。
2、欠费及补缴享受稳岗补贴认定。依法参保、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且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算欠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可申请上年度已缴纳的稳岗补贴资金;发展前景好但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在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以前年度的稳岗补贴资金。
3、三类不享受稳岗补贴政策企业。一是按照国家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规定,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二是根据国家规定,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且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
对深度贫困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联系方式】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02 联系电话:0635-4273279
二、小微企业
除中等及规模以上企业中企业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稳岗返还政策外,还有:
(一)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象】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毕业年度即毕业生所在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标准】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联系方式】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06 联系电话:0635-4273609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象】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 标准】补贴标准为1.5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联系方式】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06 联系电话:0635-4273609
(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象】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标准】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联系方式】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06 联系电话:0635-4273609
(四)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对象】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小微企业(还应满足: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创业者在本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标准】给予最长3年、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联系方式】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06 联系电话:0635-4273609
(五)创业担保贷款
【对象】个人贷款对象即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自主创业(含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以及办理个体就业登记(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单位就业登记)的其他合法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个人贷款对象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小微企业贷款对象即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标准】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办理个体就业登记(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单位就业登记)的其他创业人员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所付利息的50%据实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联系方式】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01 联系电话:0635-4273219
三、个体工商户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象】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主体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标准】对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联系方式】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06 联系电话:0635-4273609
(二) 创业担保贷款
【对象】个人贷款对象即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自主创业(含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以及办理个体就业登记(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单位就业登记)的其他合法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个人贷款对象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 标准】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办理个体就业登记(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单位就业登记)的其他创业人员在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所付利息的50%据实给予贴息。
【联系方式】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01 联系电话:0635-4273219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象】有组织劳务输出贫困劳动力至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稳定就业的(合同期1年以上)劳务扶贫合作社、乡村振兴劳务社以及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标准】按照输出地域范围划分,其中,输出至县外市内的每人不超过200元,输出至市外省内的给予每人不超过400元,输出至省外的每人不超过600元。
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微企业的就业创业政策。
【联系方式】公共就业服务中心106 联系电话:0635-4273609
五、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对象】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家政服务机构。
家政服务机构即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已进行工商注册(含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的机构。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即与符合上述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家政服务中介合同(协议),并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16至60周岁从业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
【标准】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按年缴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制度。家政服务机构为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年(以保险起止时间计算)只能享受一次。重复参保缴费的,由本年度最先为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家政服务机构申领补贴。
注:家政服务机构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微企业的就业创业政策。
【联系方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106 联系电话:0635-4273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