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社局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一、事项名称
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二、受理单位
区社会保险事业处
三、办理依据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行政法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规范性文件】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6.《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
7.《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
10.《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8〕4号);
1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2号);
12.《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13.《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
四、申请主体
自然人
五、受理条件
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办理减员且无欠费
六、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
2.被委托人须持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一份
3.2010年10月份之前离职的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一份
4.新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一份
七、办事流程
持有效身份证件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否
九、办理时限
开具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即时办理;
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出具《信息表》并划拨转移基金
十、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12333
监督电话:12333
十一、办理地点
茌平区民生路与迎宾大道交汇处东北角人社局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