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解读:区政府召开2023年度第11次常务会议
2023年度第1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关于绿色税收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议题解读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组织部署情况。组建“绿色税收工作推进专班”,并制定了《茌平区绿色税收调研辅导工作方案》,明确了部门的责任分工。二是共治运行情况。依托茌平区经济大数据平台,搭建了“绿色税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部门之间涉税信息共享。三是税源管理情况。增加两税管理户数。目前,根据审批、住建、水利等部门提供的建筑工程信息,正在对90多个项目工程用水应缴水资源税进行核实,涉及税款280多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保护税方面存在数据不对称问题。截至目前,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排污企业信息,有排污许可的管理单位323户,其中安装排污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只有60余户,大多数单位未能实现在线监测。对这部分单位,税务部门不掌握污染物的排放种类和数量,缺乏必要的比对数据信息,给税收监管造成一定阻碍。
(二)水资源税方面。一是城市绿化、景观生态用水方面。城区内用水单位为行政执法部门,城区外用水单位为公路局下属市政公司。目前均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未核定取用水量,导致水资源税应征未征。二是在建工程中基坑降水方面。在建工程基坑降水信息采集难,审批、住建、水利等部门均不掌握相关数据信息,基坑降水无法计量,导致水资源税流失。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1、对未安装排污在线监测的单位,建议聘请第三方公司进行逐户核定,核查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征税数据,确保实现征缴有依据。
2、对建设工程项目基坑降水办理临时取水许可。一是对现有在建项目存在基坑降水的处理建议。二是对新建项目建立审批监管协作机制。
2023年度第1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关于《聊城市茌平区“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起草情况的汇报”议题解读
一、政策依据
为加快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全力争创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区,根据《“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文件精神,区民政局组织起草了《聊城市茌平区“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形成《规划》初稿,并向14个乡镇(街道)、17个区直部门征求意见,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共反馈意见2条,已根据反馈意见对《规划》进行完善,其余单位无意见。根据重大行政决策要求,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进行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通过区司法局审查。
三、《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共分3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2025年,区、镇、村、家庭四级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保持在100%,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并保持在60%以上,养老护理员入职培训率达到100%,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发展活力明显增强。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共分为完善养老服务保障制度、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推进医养康养深度融合、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壮大养老产业、加强养老要素支撑等八个方面重点任务。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相适应的领导体制,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升工程,力争纳入国家、省级试点,打造一批区域养老服务发展高地。
2023年度第1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关于规范临时性工作机构资产管理工作的汇报”议题解读
近年来,为保障部分专项工作的开展与落实,我区成立了一批临时性工作机构,并配置了电脑、办公桌椅等资产。为规范此类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及防止其流失,根据《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政府共享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聊财资[2022]40号)规定,以下资产应纳入公物仓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处置:(一)经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二)举办(参加)会议、展览、文体、典礼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
一、资产的购置
临时性机构的主导部门在申请采购相关物品前,凡固定资产标准价值及以上的物品,提前向区财政部门报备,由财政部门优先在现有存量资产中进行调剂,不足部分才能进行采购。
二、资产的管理
凡由财政资金新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及以上的资产,在采购完成后,主导部门应向区财政部门提交资产清单。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后,将清单内资产记入单位代管固定资产账。临时机构解散后,清单内资产由主导部门集中代为管理,并负责管理、维护等工作。未经审批不得用于充实本部门办公等使用,更不得灭失。
三、资产的调剂
因工作需要或成立临时机构时,资产需求部门应优先向财政部门申请调剂办公物品,由区财政部门向资产代管部门发出调剂通知后,由需求部门同代管部门之间办理物品交接手续,并调整各自代管固定资产账目。同时,区财政部门可以在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物品不超配置标准的基础上,依实际需求对此类物品进行调拨。
四、资产的处置
各单位代管的资产,在确需报废处置时,要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