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二)
2024年在全区范围内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打造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紧紧围绕“铁拳”行动要求,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聊城市茌平区某家电车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案
2024年4月18日,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聊城市茌平区某家电车行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有“**”牌电动自行车5辆,现场发现当事人在销售上述5辆电动自行车时将锂电电池自行更换为的铅酸电池。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更换后电动自行车新的认证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聊城市茌平区某文具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3月25日,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聊城市茌平区某文具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3月当事人为宣传其产品,在聊城市茌平区某文具店的抖音商城“小时候超轻粘土”网店上架的超轻粘土安全无毒幼儿园黏土儿童彩泥橡皮泥太空泥,宣传该产品时带有“无毒”字样。该广告费用2000元,更新网店发布上述广告内容,内容经当事人审核同意后发布,该广告制作后只发布一次。当事人已停止发布该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聊城市茌平区某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6月6日,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聊城市茌平区某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法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2024 年4月3日,我局收到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 具的检验报告(NO:A4E315071A4F6125306),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里脊香肠诱惑红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26日在德州经济开发区某肉食厂购进该批次里脊香肠15 袋,货值金额 103.5 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并索取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我局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茌平县某家电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案
2024年5月,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茌平县某家电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燃气灶具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在当事人处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華生牌型号JZT-20燃气灶具”(执行GB16410-2007标准,生产日期:2021年10月3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份在聊城山东未来批发商处购进,购进了1台,尚未销售。当事人销售的“華生牌型号JZT-20燃气灶具”执行的并非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我局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张营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