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提示公告
为发挥信用机制作用,更大程度推动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对未报送2024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采取信用惩戒缓冲措施,开展失信警示提醒,现将有关提示内容公告如下: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经营主体,请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于2025年8月30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歇业备案,补报年报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已停止生产经营并无意愿恢复生产经营或保留主体资格的经营主体,请于2025年8月30日前,前往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
三、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营主体,或者目前停止生产经营但有意愿恢复生产经营或保留经营主体资格的经营主体,补报年报后,请于2025年8月30日前,前往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四、对2024年度报告首次未年报的经营主体,推行“首违不罚”,在2025年9月30日前补报2024年度报告的,不予处罚。
五、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以及虽能联系上但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补报年报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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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