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地板、室内装饰装修用人造板及其制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
1.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1.2 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 抽样范围
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1.4 抽样数量
每批次检验样品数量大于1.0㎡,且不少于2片;备用样品数量大于1.0㎡,且不少于2片。
2 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表 1 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序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1 | 甲醛释放量 | GB/T 18102 GB/T 17657 GB/T 39600 |
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标准依据
GB/T 18102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39600 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限量分级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 异议复检
本细则中确定的检验项目,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