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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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9-06 发文单位:茌平区水利局

 

序号

抽查项目名称

抽查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方式

1

河道管理监督检查

河道整治

 

河道保护

 

河道清障

 

河道采砂

1.《水法》(20028月修订通过)第十九条:“……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及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上已建的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款所列工程设施,应当有计划的改建;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限期拆除。在未改建、拆除之前,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汛前应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安全度汛。

3.《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茌平区

水利局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2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情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

1.《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5月通过)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5月通过)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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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3

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

取水许可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

1.《水法》(20028月修订通过)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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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抽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