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2026年度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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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3-02 发文单位:茌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执法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行政处罚:例、对接受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法的处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受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受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确认:例、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三、县级人民政府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行政给付:例、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 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

行政检查: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检查:《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行政奖励:例、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九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