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聊城市茌平区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9〕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8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字〔2022〕39号)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服务项目建设,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依规、应简必简、统筹推进、保护文物、服务便民的原则,确保在国有建设用地储备或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工作,提前发现并保护地下文物,破除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实现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协调共赢。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聊城市茌平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以出让及划拨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拟进行储备或供应的地块,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收回的存量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地表应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公布不可移动文物。
在本实施方案发布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其文物考古工作按原程序实施。
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 经考古调查勘探资质单位调查确认,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三、工作程序
(一)确认工作主体
考古申请单位:聊城市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资规局)
考古受理单位:聊城市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
考古调查勘探实施单位:具备考古调查勘探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考古勘探单位)
考古发掘实施单位:具备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考古发掘单位)
(二)考古实施进场前的必备条件
区资规局协调对拟申请地块完成边界勘定、土地清表,确保无妨碍考古工作的权属纠纷,并负责协调考古前的场地清理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报请
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储备或供应前,区资规局向区文旅局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指派专人对接。区文旅局接到申请后,组织文物保护部门对申请地块进行查验,确认申请地块满足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的按照程序报请省文旅厅批复,区资规局可与考古勘探单位按照相关程序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考古调查勘探应在获取省文旅厅批复意见后实施。
1、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勘探单位应于实际进场实施考古调查勘探之日起,考古调查、勘探区域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勘探;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00平方米,调查、勘探时限可延长1个工作日(天气等不可抗力和阻工等不确定因素除外),按照国家考古工作规范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依据标准计算工期的15个工作日。
考古勘探单位应当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区文旅局根据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出具《土地供应意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的必要条件。未按规定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得组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
2、考古发掘
发现有地下文物埋藏的,根据建设实际需要确实不能避让的情况下,实施考古发掘。
步骤一:申请发掘执照
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的要求进行发掘的审批意见,建设单位委托相关考古团体发掘资质单位就考古发掘工作协商一致,并签订委托合同。考古发掘单位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发掘执照。国家文物局按照审批程序对考古发掘申请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考古发掘的决定。
步骤二:组织实施考古发掘
考古发掘单位根据国家文物局批复的发掘执照组织实施考古发掘,并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发掘。考古发掘工作完成后,按程序向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验收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古发掘验收。
步骤三:编制《考古发掘完工报告》
《考古发掘完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发掘时间、地点、经过、重要发现、保护措施及建议等,工程位置图、考古发掘地点与工程位置关系图、考古发掘总平面图、重要遗址遗址图等,考古发掘现场和重要遗迹遗物照片等。
步骤四: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考古发掘验收意见
考古发掘结束20个工作日内,考古发掘单位向建设单位、省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完工报告》。完成文物保护许可后,建设单位即可开展施工建设等下步工作。
若在考古发掘中发现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等,由区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向上级部门汇报后,研究决定搬迁异地保护或实施原址保护等具体保护措施。
(五)考古经费列支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及埋藏文物搬迁费用等纳入土地成本,由区级财政据实结算,具体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四、职责分工
(一)区自然资源局
1、负责协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的相关工作。对具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条件的,向区文旅局提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申请,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协议。
2、负责向区文旅局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配合区文物部门编制考古勘探计划。
3、负责协调财政、文物等部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通报有关情况,解决考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负责按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二)区文化和旅游局
1、负责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2、根据考古调查勘探的要求,对土地清表提出具体规范标准并全程指导清表工作。
3、依法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依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向区自然资源局出具同意土地储备或供应的意见书。
(三)区财政局
1、负责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有关费用进行合理预算。
2、拨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有关费用。
(四)各乡镇(街道)
1、协同配合做好年度考古勘探计划的制定。
2、负责拟出让土地上拆迁和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清理等)工作,确保拟收储出让(划拨)地块具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进场工作条件。
3、负责协助提供勘探区域内各类地下管道、通讯设施、水、电、天然气、光缆等的路线图,并在现场标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考古前置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密切配合,有效推动考古前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程序
区文旅局出具土地储备或供应意见书后,由区资规局作为土地储备或供应的必要条件,依法依规供应土地,确保新增入库储备土地全部完成考古工作,凡是未经考古的地块,不准挂牌出让。
(三)强化落实
区自然资源局于每年年初提供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区文旅局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科学安排调度考古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考古前置工作的统筹支持,保障考古工作顺利推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