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茌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聊办字 〔2010〕15号)和《中共茌平县委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茌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茌发〔2010〕30号),设立县茌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家、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县文化体育旅游局、县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三)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文物保护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五)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传播)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六)将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中小学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经营点行为处罚职责,以及未批准或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文化娱乐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划给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化遗产、文化产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起草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承担拟订全县文化艺术、文物保护、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著作权、文化遗产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规范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责任;承担按照统一部署,推进全县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改革的责任。 (三)承担推进全县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的责任;承担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责任。 (四)承担拟定全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责任;承担指导协调动漫、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责任。 (五)承担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的责任,弘扬地方特色文化;承担管理全县文化艺术事业和社会文化事业,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协调举办全县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企业文化的普及与提升。 (六)承担拟定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的责任。 (七)承担负责全县文化经营单位(包括歌舞娱乐、网吧、电影、出版物等)的行政审批的责任。 (八)承担管理全县图书馆、文物管理所、文化馆(站)和剧团事业的责任。 (九)承担负责全县文物事业,组织实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监督、指导、协调考古工作。 (十)承担管理全县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的责任;承担参与指导对外文化宣传工作的责任;推动文化艺术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的责任;承担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活动的责任。 (十一)承担负责全县广播影视社会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指导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和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创作生产的责任;承担组织推进全县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的责任;承担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和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的责任。 (十二)承担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服务机构的行政审批的责任。 (十三)承担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的责任。 (十四)承担负责全县新闻出版单位准入和退出管理的责任。 (十五)承担负责全县出版物内容的监管的责任;承担负责全县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的责任;承担负责国内报刊社驻我县记者站的审批的责任;承担负责全县著作权管理工作的责任。 (十六)承担负责全县新闻出版事业和版权工作,对新闻出版机构和新闻出版活动实施行业监管,指导、协调全县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集中行动。 (十七)承担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管理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责任。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根据鲁发〔2009〕18号文件“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责任上述工作的同时必须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