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聊城市茌平区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聊城市茌平区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文物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就文物工作先后作出百余次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制定“先考古、后出让”的制度设计和配套措施,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使用。自2010年《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出台以来,要求对占地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须事先报请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我们借鉴省内其他区县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茌平区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实施方案》,对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考古工作进行了流程再造,将考古工作前置到用地预审和选址阶段,实现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协调共赢的目标。
二、制定依据
依据的主要文件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国办发〔2021〕43号)
4、《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5、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鲁办发〔2019〕21号)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发〔2021〕8号)
7、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国有建设发掘前置工作用地考古调查勘探的实施意见》(聊政办字〔2022〕39号)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指的土地适用于聊城市茌平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以出让及划拨方式供应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或划拨土地地表应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公布不可移动文物。
四、工作程序
(一)确认工作主体
考古申请单位:聊城市茌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考古受理单位:聊城市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考古调查勘探实施单位:具备考古调查勘探资质的单位
考古发掘实施单位:具备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
(二)考古实施进场前的必备条件
区资规局完成拟申请地块边界勘定,确保考古区域边界桩点明确。属地政府负责协调考古前的场地清理和社会稳定等工作,确保无妨碍考古工作的权属纠纷。
(三)报请
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前,区资规局向区文旅局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指派专人对接。区文旅局接到申请后,组织文物保护部门对申请地块进行查验,确认申请地块满足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的按照程序报请省文旅厅批复,区资规局可与考古勘探单位按照相关程序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考古调查勘探应在获取省文旅厅批复意见后实施。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埋藏的,经项目立项层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工程;经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五、注意事项
本方案自2025年1月日起施行。
六、关键词解释
1.考古调查是指对拟出让的土地和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确认是否需要进一步考古勘探,判断考古勘探条件以及不可移动文物保存情况等的工作。
2.考古勘探是指采用考古钻探等手段,对地块进行勘探以确定地下是否分布有文物并判断遗存年代、类型和分布范围等的工作。
3.考古发掘是指对已发现古遗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分布区域进行科学发掘,进一步明确文物价值,提出保护要求;或者在无法原址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地下文物的前提下,开展科学发掘,抢救文物的工作。
七、解读人、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聊城市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
解读人:李兴栋
联系方式:0635-4226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