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聊政办字〔2020〕57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一)2017年11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2019年10月,省住建厅印发《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省《规程》);2020年7月,省人大对《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行了修正。
(三)当前社会发展对房屋征收信息化建设、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安全生产等的相关要求日益突出,《通知》中缺少相关方面的规定。
二、起草依据
(一)《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
(三)《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四)《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起草过程
经前期调研并拟定初稿后,于8月13日展开评估论证;10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12月2日市住建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12月3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送审前,征求了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意见并会签。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明确补偿方案审查备案的相关要求。按照省《规程》规定,东昌府区房屋征收部门形成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备案后,再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茌平区待过渡期结束后,按照此规定执行。
2.明确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应用的相关要求。为提高技术手段、促进阳光征收,规定全市新开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须在信息系统上进行全流程操作,已实施完毕的项目要逐步录入。
3.明确征迁工地拆除管理相关要求。规定征迁工地的扬尘治理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由属地住建部门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关于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根据省《规程》相关规定,明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包括测绘、评估(预评估)、法律服务、评估鉴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因房屋征收产生的各类费用。
(三)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0%。
为科学制定标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权益,委托具备相关资质、信用良好,对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有深入了解的房地产评估公司,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全市11个县(市、区)选取可比性较强的300余个住宅小区作为评估样本,经过综合分析测算后取得。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45平方米建筑面积。
3.按照省《条例》规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为保证补偿标准的延续,以上三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因《通知》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建议公布日期是2021年1月1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