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局行政执法权利事项清单
执法局行政执法权利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承办机构 | 办理程序和时限 | 救济渠道 | 备注 |
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七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288 | |
2 | 对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七十四条:“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289 | |
3 | 临时建设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290 | |
4 |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2007年5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291 | |
5 |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2007年5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292 | |
6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 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2016年4月27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自2016年6月1日施行)第八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293 | |
7 |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排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294 | |
8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295 | |
9 | 对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296 | |
10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297 | |
11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298 | |
12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299 | |
13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00 | |
14 | 对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01 | |
15 |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02 | |
16 |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03 | |
17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04 | |
18 |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15年3月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05 | |
19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06 | |
20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07 | |
21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08 | |
22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09 | |
23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10 | |
24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11 | |
25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12 | |
26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13 | |
27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1日实施,2015年7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14 | |
28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15 | |
29 |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n(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n(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n(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n(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n(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n(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16 | |
30 | 对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时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的;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的;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n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n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17 | |
31 | 对燃气用户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有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1日实施,2015年7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七)加热、挤压、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n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18 | |
32 | 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1日实施,2015年7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19 | |
33 |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实施,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20 | |
34 | 对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21 | |
35 | 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四十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22 | |
36 | 对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23 | |
37 | 对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24 | |
38 | 对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25 | |
39 | 对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住建部令第47号修订,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9月1日实施)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26 | |
40 | 对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27 | |
41 | 对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28 | |
42 | 对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29 | |
43 | 对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2018年9月21日和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30 | |
44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31 | |
45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32 | |
46 | 对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 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33 | |
47 | 对道路设施维护不及时、不到位、不按规定报批建设道路依附设施,或发生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10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34 | |
48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21日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35 | |
49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36 | |
50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8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37 | |
51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38 | |
52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39 | |
53 | 对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三)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四)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40 | |
54 | 对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正常运转,经处理的污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向城市排放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严禁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41 | |
55 | 对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禁止乱堆、乱倒建筑垃圾。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行的装运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42 | |
56 | 对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43 | |
57 | 对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维修的年度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必须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和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44 | |
58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9月建设部令第112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45 | |
59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不履行养护维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46 | |
60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47 | |
61 | 对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48 | |
62 |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擅自经过城市桥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49 | |
63 |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在承载能力下降或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50 | |
64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51 | |
65 |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52 | |
66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53 | |
67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54 | |
68 | 对损坏各类环卫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实施,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55 | |
69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56 | |
70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57 | |
71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58 | |
72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59 | |
73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不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不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60 | |
7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61 | |
75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62 | |
76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63 | |
77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64 | |
78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65 | |
79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66 | |
80 | 对影响、破坏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六)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乱堆乱放或者焚烧废旧物品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七)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现场作业管理规定,未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未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施工时未采取防尘措施、未及时清运渣土等建筑垃圾、未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未按规定排水致使污染路面、工程竣工或者停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八)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十一)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67 | |
81 | 对逾期未改造或拆除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68 | |
82 | 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69 | |
83 | 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六)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70 | |
84 | 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二)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三)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五)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71 | |
85 | 对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四)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72 | |
86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73 | |
87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2.【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74 | |
88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75 | |
89 | 对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76 | |
90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77 | |
91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78 | |
92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79 | |
93 | 对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1日实施,2015年7月24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22年3月30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建设单位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n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单位食堂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80 | |
94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81 | (城区) |
95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三)在行洪区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5.【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82 | 城区内 |
96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83 | (城区) |
97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84 | (城区) |
98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量、水质、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设施、擅自移动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 496 号公布,2017年3月修改)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10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发布,2018年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85 | 城区内 |
99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二)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沉船;......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86 | 城区 |
100 |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87 | 城区内 |
101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88 | 城区 |
102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作业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28日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渔塘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二)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89 | 城区内 |
103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6月省政府令第19号发布,2018年2月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六条:依照《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90 | 城区内 |
104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设置拦河渔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设置拦河渔具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91 | 城区内 |
105 | 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窖、筑坟等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六)在堤坝及其护堤地上取土、打井、挖窑、筑坟;......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92 | 城区内 |
106 | 未经批准,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爆破、钻探、打井,在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采石、取土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爆破、钻探、打井;......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93 | 城区内 |
107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三)挖筑鱼塘、堆放物料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94 | 城区内 |
108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未经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四)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95 | 城区内 |
109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96 | 城区范围内 |
110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97 | 城区范围内 |
111 |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98 | |
112 |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399 | |
113 | 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00 | |
114 |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01 | |
115 |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n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02 | |
116 |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03 | |
117 |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04 | |
118 |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05 | |
119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06 | |
120 |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07 | |
121 |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08 | |
122 |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09 | |
123 |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n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10 | |
124 | 对旅行社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n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n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11 | |
125 | 对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12 | |
126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13 | |
127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2.【行政法规】《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3.【行政法规】《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14 | |
128 |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15 | |
129 |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16 | |
130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17 | |
131 | 对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2月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第十七条:“外国公民、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参观文物点或者擅自收集文物、自然标本、进行考古记录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停止其参观,没收其收集的文物、自然标本和考古记录。”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18 | |
132 | 对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2017年9月修改)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二)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19 | |
133 | 对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年1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旅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二)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的;(三)未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信息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20 | |
134 | 对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未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评定等级的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经检查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标准的,降低或者取消其已经获得的质量等级。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21 | |
135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22 | |
136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n(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n(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n(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23 | |
137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24 | |
138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一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n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25 | |
139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26 | |
140 | 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第七十六条: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三)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五)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自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之日起十年内不得担任文物管理人员或者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27 | |
141 | 对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迁移、重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28 | |
142 | 对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经营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29 | |
143 | 对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或者不履行责任书规定义务的;(二)考古发掘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出土文物损毁、丢失的;(三)擅自处理出土文物以及科研标本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30 | |
14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31 | |
14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32 | |
146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33 | |
147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34 | |
14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改)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2.【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35 | |
14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改)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2.【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36 | |
150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37 | |
151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38 | |
152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年10月修改)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39 | |
15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40 | |
15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41 | |
15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改)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住所、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42 | |
15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改)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住所、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43 | |
157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44 | |
158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45 | |
159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表;(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域名登记证明;(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46 | |
160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第十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表;(二)章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四)域名登记证明;(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47 | |
161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48 | |
162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49 | |
163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50 | |
164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51 | |
165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52 | |
166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53 | |
167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54 | |
168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55 | |
169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56 | |
170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57 | |
171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2.【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58 | |
172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2.【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59 | |
173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n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60 | |
174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n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61 | |
17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文化部令第3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62 | |
17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文化部令第3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63 | |
177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64 | |
178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65 | |
179 | 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66 | |
180 | 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六条: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67 | |
181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68 | |
182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2.【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69 | |
183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70 | |
184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71 | |
185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72 | |
186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73 | |
187 |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部委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3.【部委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74 | |
188 |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2.【部委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3.【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75 | |
189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2.【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76 | |
190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2.【部委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77 | |
191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2.【部委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78 | |
192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2.【部委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79 | |
193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80 | |
194 |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81 | |
195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n第十四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n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82 | |
196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十二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n第十四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n第十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83 | |
197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84 | |
198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85 | |
199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86 | |
200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87 | |
201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88 | |
202 | 对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89 | |
203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90 | |
204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91 | |
205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92 | |
206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93 | |
207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94 | |
208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95 | |
209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96 | |
210 |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八条第一款: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97 | |
211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n《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3.【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4.【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98 | |
212 |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七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2.【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3.【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十六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二)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三)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n《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三)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499 | |
213 | 对演出举办单位举办涉外营业性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在演出日期10日前未到增加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2.【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3.【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00 | |
214 | 对演出举办单位举办涉外营业性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在演出日期10日前未到增加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2.【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3.【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十九条: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01 | |
215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2.【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3.【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n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02 | |
216 |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条: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2.【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3.【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n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03 | |
217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n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3.【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04 | |
218 |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2.【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3.【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n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05 | |
219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3.【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n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06 | |
220 |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2.【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n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07 | |
221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n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3.【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n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n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n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n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08 | |
222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2.【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n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n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n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n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3.【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n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09 | |
223 |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10 | |
224 |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11 | |
22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12 | |
22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13 | |
227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14 | |
228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2.【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15 | |
229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2.【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16 | |
230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2.【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17 | |
231 |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和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3.【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18 | |
232 | 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和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3.【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七条: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19 | |
233 | 对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等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2.【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20 | |
234 | 对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等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2.【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21 | |
235 |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2.【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3.【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22 | |
236 |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九条: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2.【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3.【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23 | |
237 |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24 | |
238 |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25 | |
239 |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国务院令第354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26 | |
240 |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 2018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 2018年10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27 | |
241 |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修改)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28 | |
242 |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修改)第三十八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2.【部委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修改)第六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29 | |
243 |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修改)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2.【部委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修改)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委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修改)第十二条第三款: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4.【部委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修改)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30 | |
244 |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2020年11月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31 | |
245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32 | |
246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文化部令第47号,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33 | |
247 |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修改)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34 | |
248 | 对旅行社要求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35 | |
249 |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2.【部委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16年12月修改)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36 | |
250 |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2016年12月修订)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2016年12月修订)第四十条第二款: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n《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0号,2020年12月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4.【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国务院令第550号,2020年12月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37 | |
251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国务院令第354号,2017年3月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n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国务院令第354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38 | |
252 |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国务院令第354号,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国务院令第354号,2017年3月修订)第十六条: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n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39 | |
253 |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国务院令第354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条: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国务院令第354号,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40 | |
254 |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41 | |
255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42 | |
256 |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部委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43 | |
257 |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七)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n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44 | |
258 |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二)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三)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四)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五)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七)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45 | |
259 |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46 | |
260 |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47 | |
261 |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48 | |
262 |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删除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中不具备领队条件的领队信息;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49 | |
263 |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50 | |
26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第三次修改)第三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51 | |
265 |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52 | |
266 |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53 | |
267 |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54 | |
268 | 对未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2.【部委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55 | |
269 | 对境外组织和境外个人非法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十一条: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n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n第十五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n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56 | |
270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n第十六条第三款: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n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n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57 | |
271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58 | |
272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n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n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59 | |
273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n第七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n第八条第二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n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60 | |
274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61 | |
275 |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n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六)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n第二十六条: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62 | |
276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63 | |
277 |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2.【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64 | |
278 | 对举办含有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营业性演出,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n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65 | |
279 | 对组织未成人进行危害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n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66 | |
280 | 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67 | |
281 | 对损坏红色文化遗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二)修缮、修复红色文化遗存过程中明显改变原状的;(三)损坏红色文化遗存的。\n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涂抹红色文化遗存,或者损坏红色文化遗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68 | |
282 | 对擅自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红色文化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破坏红色文化遗存历史风貌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69 | |
283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70 | |
284 | 对污损、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污损、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保护单位标志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71 | |
285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2.【部委规章】《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72 | |
286 | 对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违反《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被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或者旅行社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73 | |
287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74 | |
288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和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4号))第三十二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开展相关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n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n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n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75 | |
289 | 对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4号))第三十三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第十一条第一款: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第十九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依法进行记录、保存,进行动态管理。\n第二十二条:平台经营者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二)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三)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四)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76 | |
290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4号))第三十四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第一款: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77 | |
291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4号)第三十六条:在线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78 | |
292 | 对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影剧院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n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79 | |
293 | 对违规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8月修订)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80 | |
294 | 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81 | |
295 |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82 | |
296 | 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发行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部委规章】《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9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83 | |
297 | 对违反规定,制作、发行、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2018年9月修订)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第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3.【部委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5月广电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本规定第五条禁止内容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84 | |
29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85 | |
299 | 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86 | |
300 | 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87 | |
301 | 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88 | |
302 | 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89 | |
303 | 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90 | |
304 | 对教育电视台播放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第四十四条:“教育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播放各类教育教学节目,不得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91 | |
305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92 | |
306 | 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93 | |
307 | 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94 | |
30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95 | |
309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96 | |
31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97 | |
311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98 | |
312 | 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599 | |
313 | 对违反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00 | |
314 | 对违规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规提供安装服务、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与生产企业违规关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修订)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3.【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01 | |
315 | 对违规开办有线电视台、电视站、使用有线电视设施以及违规开展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2018年9月修订)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02 | |
316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03 | |
317 | 对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04 | |
318 | 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05 | |
319 | 对违规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广电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06 | |
320 | 对违规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六)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 (七)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八)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 ……(十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三)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有前款第十四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07 | |
321 | 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20年11月修改)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部委规范性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法规适用问题的复函》(新广电函﹝2014﹞162号)“采用人工更换硬盘(CF卡、DVD)方式,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内及户外设置的广告发布平台,只限于播放广告内容。利用广告发布平台播放新闻和影视剧、体育、科技、娱乐等各类节目的,属于擅自开办广播电台、电视台,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进行处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08 | |
322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播出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8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通过)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八条:“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第九条:“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广告;(三)处方药品广告;……”第十五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第十六条:“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第十七条:“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第二十四条:“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第二十五条:“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第二十八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09 | |
323 | 对违规从事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和使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10 | |
324 | 对违规开展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7号)第四十二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11 | |
325 | 对影响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局令第62号,2016年5月修订)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12 | |
326 | 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以及伪造、盗用、出租、出借、倒卖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6月广电总局令第1号,2018年10月修改)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二)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三)不落实售后服务的。”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四)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13 | |
327 | 出版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以及变更其他事项未办理审批、变更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14 | |
328 | 光盘复制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样盘、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8月修订)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二)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三)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四)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五)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15 | |
329 | 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按规定验证留存备案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第315号令,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16 | |
330 | 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明知或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名称、刊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17 | |
331 | 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复制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内容产品或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如果当事人对所复制产品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18 | |
332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19 | |
333 |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相关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第315号令,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20 | |
334 |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21 | |
335 |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采访证件,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8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签署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2009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对,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22 | |
336 |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第五十八条: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检讨;(四)责令改正;(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报纸;(六)责令收回报纸;(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报纸出版单位整改。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报纸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报纸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000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第341号令,2016年3月修改)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4.《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五十九条: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第三十六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5.《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5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四十九条: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第二十七条:图书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 6.《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五十九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 7.《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23 | |
337 | 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七)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24 | |
338 | 复制单位未依法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8月修订)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25 | |
339 | 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9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六十二条:期刊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期刊开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报送备案的;期刊休刊未按本规定第二十条报送备案的;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的;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的;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刊载期刊版本记录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期刊封面标识的规定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一号多刊"的;出版增刊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制作期刊合订本的;刊登有偿新闻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其他规定的;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权力摊派发行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26 | |
340 |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等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留存备查的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8月修订)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27 | |
341 | 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因本单位被吊销许可证所受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8月修订)第四十三条: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28 | |
342 | 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订)第七十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版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第341号令,2016年3月修改)第四十六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五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29 | |
343 | 擅自设立出版物或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擅自假冒出版物名称出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3月修改)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7月国务院第315号令,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39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30 | |
344 |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31 | |
345 |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第315号令,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32 | |
346 | 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企业被吊销许可证而受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第315号令,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33 | |
347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第315号令,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34 | |
348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35 | |
349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第315号令,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二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36 | |
350 |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未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供统计资料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由统计机构依照《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37 | |
351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印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第315号令,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38 | |
352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15年8月修订)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复制单位或擅自从事复制业务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39 | |
353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四)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五)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六)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七)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八)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40 | |
354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第315号令,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41 | |
355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42 | |
356 |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4年1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43 | |
357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第315号令,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44 | |
358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业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45 | |
359 | 单位、个人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受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部委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第三十六条:单位、个人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46 | |
360 |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等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8号,2013年1月修订)第二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47 | |
361 | 出版或者复制境外作品,出版或者复制单位未进行合同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1997年8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版或者复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合同登记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48 | |
362 |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8号,2013年1月修订)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49 | |
363 | 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装置或者部件、技术服务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8号,2013年1月修订)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50 | |
364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通过,2020年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51 | |
365 |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39号,2013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52 | |
366 | 违反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管制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五十条:“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53 | |
367 | 违反严格放映广告时间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54 | |
368 |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55 | |
369 | 违反有关电影行政许可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56 | |
370 | 违反电影公映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57 | |
371 | 违反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58 | |
372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污染大气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利用下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59 | |
373 | 对单位或个人破坏供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市政府规章】《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n(一)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n(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n(三)产生、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n(四)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60 | |
374 | 对城市供水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市政府规章】《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n(一)城市供水水压、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n(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n(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61 | |
375 | 对违法设计、兴建施工供水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市政府规章】《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n(一)违反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n(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的;\n(三)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62 | |
376 | 对窨井管理单位管理不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3月1日实施)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窨井管理单位限期补装、更换井盖、雨箅等相关设施,逾期未采取措施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63 | |
377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道路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未按照规定设置标志或者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64 | |
378 | 对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单位或个人产生污水未纳入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从事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和车辆维修清洗、洗衣洗浴等行业所产生的污水,未纳入污水管网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n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排放餐饮污水,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或者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65 | |
379 | 对排放餐饮污水,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或者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从事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和车辆维修清洗、洗衣洗浴等行业所产生的污水,未纳入污水管网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n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排放餐饮污水,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或者隔油和残渣过滤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66 | |
380 | 对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67 | |
381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68 | |
382 | 对在特殊水体保护区内洗车、洗衣、涮拖把、清洗宠物以及其他生活物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在特殊水体保护区内洗车、洗衣、涮拖把、清洗宠物以及其他生活物件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69 | |
383 | 对在东昌湖、京杭运河、徒骇河等水域内(含水中小岛、绿地)加工经营餐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东昌湖、京杭运河、徒骇河等水域内(含水中小岛、绿地)加工经营餐饮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70 | |
384 | 对黑臭水体区域尚未建设城镇污水管网的,产生污水的单位未采取污水收集处理措施,向黑臭水体直排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黑臭水体区域尚未建设城镇污水管网的,产生污水的单位未采取污水收集处理措施,向黑臭水体直排污水的,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治理的,市住房与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71 | |
385 | 对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运输渣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n (一)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n (二)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n (三)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n (四)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n (五)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n (六)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的。\n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72 | |
386 | 对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运输渣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n (一)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n (二)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n (三)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n (四)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n (五)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n (六)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的。\n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73 | |
387 | 对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运输渣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n \n (一)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n \n (二)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n \n (三)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n \n (四)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n \n (五)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n \n (六)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的。\n \n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74 | |
388 | 对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运输渣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n (一)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n (二)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n (三)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 \n (四)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n (五)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n (六)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的。\n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75 | |
389 | 对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6号)《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运输渣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一)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二)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三)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四)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五)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六)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76 | |
390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6号)《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77 | |
391 | 对建成区内违法烧烤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6号)《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78 | |
392 | 对未经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3月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6号)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79 | |
393 | 对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n违反前款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80 | |
394 | 对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0号)第四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行为,随地便溺、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81 | |
395 | 对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n (一)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n (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n (三)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罚款;\n (四)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n (五)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n (六)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n 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需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捕捉犬只的,移交公安机关实施。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82 | |
396 | 对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封闭建筑物阳台,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封闭建筑物阳台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n违反前款规定,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83 | |
397 | 对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防盗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篷(网)等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防盗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篷(网)等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n违反前款规定,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防盗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篷(网)等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84 | |
398 |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路面、公益广告牌、树木、线杆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张挂、涂写、刻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路面、公益广告牌、树木、线杆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张挂、涂写、刻画。\n建筑物、构筑物、路面、公益广告牌、树木、线杆以及其他户外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张贴、张挂、涂写、刻画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清理。\n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等形式进行商业性宣传的,不得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n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85 | |
399 | 对城镇道路上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未在24小时内补装、修复、更换或者正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城镇道路以及相关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n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n所有权人应当建立日巡查制度,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避险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装、修复、更换或者正位。\n所有权人无法确定的由使用权人负责。\n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进行补装、修复、更换或者正位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86 | |
400 | 对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n市、县(市、区)主要道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n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摆摊设点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87 | |
401 | 对擅自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或者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n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88 | |
402 | 对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其他影响街巷容貌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建成区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其他影响街巷容貌的物品。\n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89 | |
403 | 对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树木、绿篱、护栏、线杆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杂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树木、绿篱、护栏、线杆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杂物。\n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90 | |
404 | 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依法报经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期限届满或者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n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标准的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n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设置或者未按标准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91 | |
405 | 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标准的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依法报经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期限届满或者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n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标准的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n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设置或者未按标准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92 | |
406 | 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n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被撤销、期限届满未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在许可被撤销或者期限届满后及时拆除。\n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93 | |
407 | 对未经许可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个工作日前向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n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拆除。\n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n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94 | |
408 | 对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或者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个工作日前向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临时设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n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拆除。\n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n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95 | |
409 | 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完好、整洁,确保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n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清理。整修或者清理后,应当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城镇容貌。\n对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n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者修复、更新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96 | |
410 | 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者修复、更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完好、整洁,确保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n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清理。整修或者清理后,应当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城镇容貌。\n对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n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倾斜、残缺、污损、褪色、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形,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按要求进行维护或者修复、更新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97 | |
411 | 对擅自迁移、拆除城镇照明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城镇照明设施。\n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98 | |
412 | 对非私人庭院,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未及时清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城镇绿地应当定期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枯枝死树、地皮空秃、垃圾杂物。\n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卉、草坪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施工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n除私人庭院外,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699 | |
413 | 对非私人庭院,在城镇绿地内种植蔬菜以及其他农作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城镇绿地内种植蔬菜以及其他农作物,私人庭院除外。\n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00 | |
414 | 对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设置隔离桩、地锁等障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禁止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地。\t\n违反前款规定,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设置隔离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01 | |
415 | 对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等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弃用后未及时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等,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废弃的管线、杆体、箱体等设施应当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及时拆除。\n违反前款规定,架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等各类管线、杆体、箱体等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或者弃用后未及时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02 | |
416 | 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未采取围墙、硬质围挡、遮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整洁,或者在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围墙、硬质围挡、遮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整洁,不得在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资,不得焚烧废旧物资。建设废旧物资收储场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避免污染生态环境。\n违反前款规定,未采取围墙、硬质围挡、遮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整洁的,或者在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资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焚烧废旧物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废旧物资收储场所建设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或者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采取防渗漏、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生态环境的措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03 | |
417 | 对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n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n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n (三)擅自停业、歇业;\n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n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04 | |
418 | 对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n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n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n (三)擅自停业、歇业;\n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n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05 | |
419 | 对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n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n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n (三)擅自停业、歇业;\n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n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06 | |
420 | 对携带宠物外出的人员未立即清除犬、猫等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犬、猫等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带宠物外出的人员应当立即清除。\n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07 | |
421 | 对城市建成区内非因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城市建成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活动的除外。\n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08 | |
422 | 对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n (一)随地吐痰、便溺;\n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n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n (四)向车外抛撒物品;\n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n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09 | |
423 | 对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n (一)随地吐痰、便溺;\n (二)乱丢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n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n (四)向车外抛撒物品;\n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n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当场清理,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10 | |
424 | 对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规定和技术标准。\n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n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11 | |
425 | 对损坏保洁车、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n违反前款规定,损坏保洁车、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垃圾处置场、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休息室等重要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12 | |
426 | 对占用、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垃圾处置场、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休息室等重要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n违反前款规定,损坏保洁车、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垃圾处置场、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休息室等重要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13 | |
427 |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公益广告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n(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躺卧座椅,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文明接打电话;\n(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不捎带,不越等待黄线;\n(三)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时站稳扶好,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n(四)组织广场舞、文艺汇演、露天表演等文体娱乐活动和营销宣传等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学习和工作;\n(五)文明健身,不进行甩鞭、抽陀螺等妨碍他人的危险性健身活动;\n(六)不在封闭、半封闭或者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吸烟,文明饮酒,不劝酒,不酗酒滋事;\n(七)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瓶(袋)等废弃物,不随意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等物品;\n(八)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不踩踏公共绿地,不占轧公共绿地停放车辆,不折摘公共绿化植物;\n(九)严格按照养犬管理相关要求饲养犬只,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出户应当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n(十)经营活动不扰民,不使用高音喇叭,不乱泼脏水,不乱倒污物,不在街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屠宰畜禽,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圈地经营;\n(十一)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n(十二)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时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通道;\n(十三)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n(十四)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公益广告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n(十五)不在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n(十六)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热情为他人解答问题,当他人处于伤病或者危难时,在能力范围内予以救助;\n(十七)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确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2.【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十四项行为,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人行道、公益广告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14 | |
428 | 对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n(十五)不在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 2.【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五项行为,在城区道路、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人员发放广告、卡片等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15 | |
429 | 对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n(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n(二)爱护公共环境,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不侵占公共绿地等场地;\n(三)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私拉乱扯电力、通讯线路;\n(四)有序停放车辆,不妨碍他人通行,不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占用他人停车位;\n(五)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不在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n(六)装修房屋不影响建筑安全,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减少噪声、粉尘等环境污染;\n(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2.【地方性法规】《聊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行为,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撒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16 | |
430 | 对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n (一)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n (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n (三)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罚款;\n (四)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n (五)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n (六)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n 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需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捕捉犬只的,移交公安机关实施。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17 | |
431 | 对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n (一)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n (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n (三)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罚款;\n (四)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n (五)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n (六)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n 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需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捕捉犬只的,移交公安机关实施。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18 | |
432 | 对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未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罚款; (四)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五)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需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捕捉犬只的,移交公安机关实施。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19 | |
433 | 对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未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n(一)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n(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n(三)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罚款;\n(四)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n(五)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n(六)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n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需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捕捉犬只的,移交公安机关实施。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20 | |
434 | 对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未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n(一)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n(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n(三)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罚款;\n(四)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n(五)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n(六)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n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需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捕捉犬只的,移交公安机关实施。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21 | |
435 | 对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未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n(一)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n(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n(三)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罚款;\n(四)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n(五)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n(六)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n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需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捕捉犬只的,移交公安机关实施。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22 | |
436 | 对在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未携带清理工具,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n(一)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n(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n(三)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罚款;\n(四)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n(五)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n(六)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n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需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捕捉犬只的,移交公安机关实施。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23 | |
437 | 对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n(一)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n(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n(三)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罚款;\n(四)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n(五)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n(六)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n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需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捕捉犬只的,移交公安机关实施。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24 | |
438 | 对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n(二)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二百元罚款;(三)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只处二百元罚款;(四)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五)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占用道路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占道经营的规定予以处罚。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时,需要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需要捕捉犬只的,移交公安机关实施。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25 | |
439 | 对使用燃煤作为主要燃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6号,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 洗浴、理发、餐饮等服务行业、食品加工点和单位食堂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不得使用煤、重油、渣油或者直接燃用生物质作为燃料。\n《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洗浴、理发、餐饮等服务行业经营者、食品加工点和单位食堂使用煤、重油、渣油或者直接燃用生物质作为燃料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26 | |
440 | 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方性法规】《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6号》(《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n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n城市建成区内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城市建成区外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宣传发动、监督检查、防范整治等工作。高速公路封闭区域由其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监督管理。\n《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茌平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处罚事前告知→法制机构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90日 | 行政复议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新政路491号 电话:0635-4271735 行政诉讼 部门: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3076号 电话:0635—4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