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1 | 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停止违法行为,期限内清理完毕的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12月13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
2 | 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防盗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篷(网)等设施的 | 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12月13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二款 |
3 | 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路面、公益广告牌、树木、线杆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张挂、涂写、刻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停止违法行为,期限内清除完毕的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12月13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
4 | 擅自占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停止违法行为,期限内清理完毕的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12月13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5 | 建成区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超出门窗、外墙摆放落地招牌、落地空调外机或者其他影响街巷容貌的物品的 | 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12月13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6 | 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树木、绿篱、护栏、线杆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杂物的 | 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聊城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12月13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月15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7 | 占用住宅小区的绿地、楼道、房顶等公用区域饲养犬只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4月29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6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8 | 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区域的 | 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 《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4月29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6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9 | 在重点管理区违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等携带犬只出户规定的 | 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 《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4月29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6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10 | 运送犬只途经重点管理区未装入犬笼的 | 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 《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4月29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6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11 | 在住宅小区或者占用桥梁、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 | 责令改正,立即改正的 | 《聊城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4月29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6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12 |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三条 |
13 | 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 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内缴纳的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
14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