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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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3-02 发文单位: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公安管理领域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备案证明

1.已通过网上系统办理相关证件,但运输途中未携带纸质证明;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1.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3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1.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4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1.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5

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1.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6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

1.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