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2022-2025) (征求意见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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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2-26 发文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一、 制定背景

201310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规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生产布局,明确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设施建设及防治措施。

2014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要求。

2015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合理,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2015年和2016年国家陆续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养殖投入品控制、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等角度都明确提出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启动实施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示范工程,推动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将生态循环农业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2017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 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 年)》(农牧发〔201711 号)等文件的发布,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1年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展规划关于印发了《山东省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115号),明确要求深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支持建设畜禽粪污第三方集中处理中心,推动集中收集、专业处理、商品生产,提高优质粪源有机肥商品化生产能力;推进农牧循环发展,鼓励规模场通过流转、合约等方式配套土地,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打造种养结合基地。以就近就地还田利用为重点,培育粪肥收运处理还田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提升贮存发酵、还田管网、施肥机械、检测设备等设施水平,推动建立市场化的受益者付费机制;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快建成集中处理为主,布局合理、覆盖全面、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保持90%以上。

2022830日《关于印发聊城市十四五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聊环发〔20229号)中指出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规范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开展设施装备配套情况核查。在散养密集区,加快构建整县制粪污集中处理中心体系,落实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集中处理要求,到2022年底,全市养殖大县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到2025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维持100%, 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水平明显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

2021 10 月,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1465 号)发布,要求各地结合指南要求,科学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2022224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鲁环便函〔2022212号),明确提出以全省畜牧养殖大县为重点,组织编制《畜牧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到202211月底,全省畜牧大县完成《规划》编制,向社会公布并实施。2022311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聊城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开展畜禽养殖规划编制工作。2022424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提出为配合我市无废城市创建工作,做到工作任务协调统一,请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提前分析研判,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二、 决策依据

(一)法律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1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

(二)法规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11日起施行);

(1)《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11日实施);

(2)《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1月修订);

(3)《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45月修订);

(4)《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1311月修订)

(三)规章

(1)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

(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号);

(3)《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27日修订)

(四)国务院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3)《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 年)》(农牧发〔201711 号);

(4)《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环办土壤〔2021]8号);

(5)《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

(6)《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办牧〔201984号);

(7)《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28号);

(8)《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

(9)《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

(10)《关于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38号);

(1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12)《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13)《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

(五)省、市文件

(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2127日修订);

(2)《山东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2021 7 30 日);

(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的通知》(2021 2 27 日);

(4)《山东省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115号);

(5)《山东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22 号);

(6)《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2]16)。

(7)《聊城市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聊政办发〔201810 号);

(8)《聊城市十四五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聊环发〔20229号)。

三、 出台目的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通过全面调研全区畜禽养殖及污染防治现状,综合研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困难和挑战,提出规划任务和措施,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高效开展。以防控畜禽养殖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为核心,促进全市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实现茌平区畜禽养殖布局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水平不断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妥善处理和科学利用,配合我市无废城市创建工作,保障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

结合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聊城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聊城市十四五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动方案》(聊环发【20229号)等的要求合理确定规划目标。

2025 年,构建农牧结合、种养平衡和生态循环的发展机制,构建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和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机制,提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标准化、生态化水平,基本形成农牧循环格局。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粪污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养殖户的粪便污水逐步实现分户收集、统一转运、集中处理,病死畜禽全面实现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的环境监管,畜禽规模养殖场年度执法检查做到全覆盖。

四、 重要举措

(一)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考核目标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帐,倒排时间任务表,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到位。

加强部门联动。建立有效的部门沟通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及其他部门责任,分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加强资源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建立中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任务、重点工程等,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养殖场,制定年度计划,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保障机构、经费和人员,逐项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落实到位。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在搞好日常监管的同时,组织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联合执法检查。逐步建立监督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日常抽查检测,定期公布检测结果。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并负责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好畜禽粪肥还田的组织与引导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发改部门要将畜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43号)和《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2020-10)要求,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工作,镇(街道)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完善绩效考评机制。

1、绩效考评内容

绩效考评根据项目执行阶段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项目结果考评是指项目完成后对项目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用和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2、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1)绩效考评由县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管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项目单位具体操作。

(2)绩效考评可组织专家直接实施,或可委托具体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实施。

(3)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报告总结三个阶段。

3、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根据考评结果,对绩效优的项目采取通报表扬、优先支持等方式予以鼓励;对绩效差的项目采取通报批评、限制申报等方式予以警示,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大政策支持

逐步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加大对生态畜牧业建设的政策扶持,研究畜禽污染治理贷补贴政策,对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沼液收集处理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置等活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先制定和实施针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沼气发电和有机肥生产使用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优惠和扶持措施。鼓励养殖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通过技术研发和生产实践,创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新方法、新途径。

(三)加强技术指导

(1)加强科技研发。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研究集成一批控源减排、清洁生产、高效堆肥、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等先进技术。攻关研发前瞻技术,如畜牧粪便综合养分管理计划编制、粪污利用环境风险防控等技术。

(2)加强技术组装。组织科研、教学、推广等各方力量,对场舍建设、饲料生产、饲喂方式、粪污处理、农牧结合等关键技术组装配套。广泛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加强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与创新,为畜牧粪污处理利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3)加强技术推广。通过示范、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快粪污处理技术推广,把低氮饲料生产使用、干清粪、污水处理利用等先进实用技术应用到生产实践中。通过人才引进、交流合作、技能培训,尽快建立一支与粪污处理利用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4)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和产业发展需要,加大技术培训,各项目实施单位将通过各种途径,采取以会代训、现场示范操作等形式开展技术培训。一是重点加强对养殖管理、饲养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促使污染防治规划顺利实施。二是养殖主体与畜牧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推广、环保等部门合作,对企业生产者合作社社员、辐射带动周边的农户等进行技术培训,大力推广饲养管理、人工饲草种植、饲草青贮、秸秆氨化、疫病防治、粪污处理等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科学养殖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和公众参与

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广播、电视、短信、农业信息网、微博、微信等不同宣传媒介和召开会议、引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舆论宣传,切实提高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户)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提高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规划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基础。并不断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对治理不力、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主体进行曝光,赢得舆论宣传工作的主动权。积极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和畜禽养殖协会制定相关规程,规范畜禽养殖行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养殖户和人民群众的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

、关键词诠释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

养殖规模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畜禽规模养殖场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肉羊、家禽等畜种。

(二)畜禽养殖户

未达到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户。生猪设计出栏>50头,奶牛设计存栏>5头,肉牛设计出栏>10头,蛋鸡//鹅设计存栏>500羽,肉鸡//鹅设计出栏>2000羽的养殖户。其他畜种由地方自行划定标准。

(三)猪当量

用于计算畜禽氮排泄量的度量单位,存栏1头生猪的年平均氮排泄量为1个猪当量。推荐1个猪当量1年的氮排泄量为11千克/头。

按存栏量折算: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其他畜种由地方自行设定折算系数。

(四)畜禽粪污

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尿和污水等的总称。

(五)畜禽粪肥(简称粪肥)

畜禽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和发酵,充分杀灭病原菌、虫卵和杂种子后作为肥料还田利用的堆肥、沼渣、沼液、肥水和以畜舍粪污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料(商品有机肥)。

(六)有机肥料

符合NY/T525-2021标准的,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过发酵腐熟的含碳有机物料,其功能是改善土壤肥力、提供植物营养、提高作物品质。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

具体联系人:周卉

咨询电话:0635-7106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