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聊茌环罚〔2021〕065-4号茌平县湖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茌环罚〔2021〕065-4号
茌平县湖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MA3EJ7AU77
法定代表人:张成民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大李村
我局于2021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山御景建筑工地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夜间22时50分进行地面收光作业,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限值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2、视频录像
我局于2021年8月9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茌环罚告〔2021〕06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处罚裁量表(八)其他类第2项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562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