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茌)罚〔2024〕084-2号茌平县温陈乡富祥加油站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茌)罚〔2024〕084-2号
当事人名称:茌平县温陈乡富祥加油站
202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加油站正在经营,治污设施正在运行,经调阅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后台数据,发现2024年10月31日至11月17日,11月19日至11月26日,11月27日至12月4日该单位正常经营,油气回收装置系统后台无运行数据。企业认可该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察图一份,2024年12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象:茌平县温陈乡富祥加油站属于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报废处理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202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对象:当事人的基本组织情况。
3、202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投资人谢春红的身份证复印件、经理刘文林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对象:该公司投资人的身份及本环境案件委托于刘文林处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环(茌)罚告〔2024〕084-2号) 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十八项专项处罚裁量表:“违法事实★:该单位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的,裁量等级1;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因没有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设备,该项裁量因素不考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上不满 3 个月,裁量等级2;另参照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因该案件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此项裁量因子不考量;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0”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