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茌平)罚〔2025〕070-1号 山东耀文新材料有限公司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茌平)罚〔2025〕070-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耀文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山东耀文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企业未生产。经现场调阅环评等相关材料发现该公司2025年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检测缺项:雨水未检测;废气(DA001)、噪声第三季度未检测;废水、废气(DA002)7-11月份未检测。企业认可该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年11月2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照片证据一份、现场勘察图一份。证明对象:山东耀文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检测。
2、2025年11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象:山东耀文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检测。
3、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对象:山东耀文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基本组织情况。
4、2025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山东耀文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廷秀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张双兴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对象:山东耀文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身份及本环境案件委托于张双兴处理。
5、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山东耀文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自行检测方案。证明对象:山东耀文新材料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制定了监测方案。
6、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山东耀文新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共12份检测报告。证明对象:山东耀文新材料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完成部分检测。
7、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山东耀文新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3、4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证明对象:山东耀文新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3、4季度未正常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 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环(茌平)罚告〔2025〕070-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0项:“违法事实★:自行监测项目不全。裁量等级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化工)。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9个月。裁量等级3。另依据《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改正态度:因检测时间不能确定,该项裁量等级不予以考量;补救措施:该案件未采取补救措施,该项裁量等级不予以考量;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2”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