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茌平)罚〔2025〕071-3号 茌平县蓝森活性炭厂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茌平)罚〔2025〕071-3号
当事人名称:茌平县蓝森活性炭厂
2025 年12月9日,我局对茌平县蓝森活性炭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12月3日,我局综合执法大队与大气环境科联合对茌平县蓝森活性炭厂开展现场检查,该厂未生产,1辆装载机(环保号码:2-FPF00750)正在进行货物搬运作业,排气筒排放有明显可见烟,我局随即委托济南中惠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装载机尾气进行了检测。12月8日,我局收到济南中惠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FDL202512030001),检测结果显示该装载机烟度测量值平均值为2.81(限值为1.61),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对象:茌平县蓝森活性炭厂涉嫌使用超过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2025年12月8日,我局收到济南中惠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对茌平县蓝森活性炭厂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测报告(编号FDL202512030001)。证明对象:茌平县蓝森活性炭厂的装载机排气烟度测量值不合格。
3、2025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该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对象:当事人的基本组织情况。
4、2025年12月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象:茌平县蓝森活性炭厂涉嫌使用超过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5、2025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该厂经营者李妙灯、办公室主任贾孟宪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证明对象:经营者李妙灯、办公室主任贾孟宪的身份及本环境案件授权于贾孟宪处理。
6、2025年12月22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对象:茌平县蓝森活性炭厂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我局委托济南中惠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厂涉嫌超过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复测。
7、2025年12月22日,我局收到济南中惠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FDL202512220007)。证明对象:茌平县蓝森活性炭厂已对涉嫌超过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了整改并达标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四条“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环(茌平)罚告〔2025〕071-3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一)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