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茌平县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茌政办发〔201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县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及化工园区健康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了《茌平县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茌平县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投资的属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291中类橡胶制品业的项目。

二、投资原则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化工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导优先原则。结合我县化工产业基础情况确定三大主导发展方向:一是大力推进化工企业搬迁入园,优先安排县域内搬迁入园项目;二是围绕烧碱、电石资源优势,重点发展氯碱化工等主导产业,重点实施一批耗氯、耗氢的高附加值项目及高端技术改造项目,促进氯碱平衡;三是实现精细化工项目突破。鼓励发展产品档次高、附加值高、替代进口,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国际国内领先的精细化工项目。

(二)安全环保原则。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安全、环保、消防设施,鼓励建设安全隐患整治、环保综合治理项目;禁止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危及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安全的项目。

(三)先进绿色原则。项目必须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或允许类,重点发展鼓励类项目,严控限制类项目(搬迁入园项目除外),严禁投资淘汰类项目。搬迁入园的项目要着力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实现转型升级;鼓励项目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新型、高效、低碳节能节水工艺,积极实施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要加强重点污染物的治理,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四)集约高效原则。除列入《国家石油和化工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国家“十三五”石油和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等省重点项目,以及大型冶金项目现场制气、冶炼尾气制硫酸(硫磺)、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溴素等不适合入园的项目外,严控在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之外实施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实现化工产业集聚发展;入驻化工园区的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不低于350万元/亩,产值不低于52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6,建筑系数一般不低于40%。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大型项目实行分期供地,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到位情况确定是否供应后期预备地。项目竣工后要对以上指标进行核查,对实际达不到要求的给予相应惩罚性处理。

三、审核管理

(一)严格项目准入

1.所有化工生产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首先由县化工专项行动办初审,对符合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的项目,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并按要求报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备案类项目由市工信局负责,其他项目由市行政审批局核准或备案。

2.除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和搬迁入园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严格限制“两重点一重大”项目。危化品储存、经营、运输类投资项目由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按原程序办理。对于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要提供成果鉴定材料。对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要由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实施分类管理

所有化工生产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由县化工专项行动办初审。省重点项目、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环保综合治理项目和非危化品化工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非省重点项目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组织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入园”搬迁项目、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和非“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项目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危化品储存、经营、运输类项目,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环保综合治理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权限由相应许可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四、审核程序

(一)办理程序

1.所有化工生产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由县化工专项行动办初审,对符合我县化工园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的项目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准予开展相关审批、上报工作。

2.需要省或市级联审的项目由县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由省、市化工专项行动办根据相应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资源利用和能耗利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水资源论证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采用国产设备和引进设备清单;拟建项目情况表;项目建设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2.项目规划符合性说明。包括:项目具体位置、四至范围和占地规模,是否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以及化工项目范围与城镇总体规划关系图纸。

3.市自然资源局出具有拟用地分析材料(四至范围及矢量坐标)。

4.化工园区出具的意见。

5.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供成果鉴定材料。

6.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2、3条适用报省联审项目)

(三)联审部门

参加县级联审的有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信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高端产业集聚区、乐平镇及信发集团等单位,具体联审参加部门由县化工专项行动办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四)办理时限

县化工专项行动办原则上每季度首月中下旬组织一次专家评审和部门联审,并出具联审意见。对重特大项目,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即时办理。

五、项目建设和日常管理

1.所有通过审核的化工项目,必须在取得立项、安评、环评、水资源论证和土地、规划、建设施工等国家和省市要求的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2.项目建成后,必须办理环保、安全、规划、建设等国家和省市要求的各项验收手续。验收合格且通过评级评价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

3.化工项目正式投产后,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加强日常生产监管,确保企业安全平稳运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茌平县拟建化工项目情况表

       2.茌平县化工投资项目联合初审意见表


附件1:

茌平拟建设化工项目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建设起
  止年限

产品名称

产能

主要用途

符合的产业政策

投资(万元)

经济效益(万无)

占地(亩)

是否危化

投资强度

亩均

税收贡献

备注:全国、全省最好的同行业企业情况

总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土地投资

销售收入

利润

税金

1




**年**月-**年**月
















2




















附件2:

茌平县化工投资项目联合初审意见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  签    字





备注:部门意见需明确写出是否同意建设并上报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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