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CPDR-2023-0060001聊茌工信发〔2023〕24号聊城市茌平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2016年4月22日,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对推进盐业体制改革作出总体部署,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提出在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是四项重点改革任务之一。
2020年7月3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鲁工信消〔2020〕103号),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等工作做了相关规定和要求。
作为本区盐业主管部门,区工信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要求,研究提出了我区的《储备办法》。
二、决策依据
依据《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聊城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我单位在前期工作总结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不断充分完善本区的《储备办法》,相关指标设定科学,方案切实可行。
三、出台目的
食盐是维持人的生命不可替代的商品,食盐加碘是消除碘缺乏病的最经济、最有效的途径,对保障人民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有着深远的影响,食盐储备是确保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时的食盐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食盐安全的有效手段。
四、主要内容
《聊城市茌平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正文包括总则、规模和资金使用、管理体系、储存管理、储备动用、监督检查和附则等7章25条内容,具体如下:
(一)第1-4条为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食盐储备的重要性和储备原则、模式。
(二)第5条为规模和资金使用部分,明确了储备规模及调整程序、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要求等内容。
(三)第6-8条为管理体系部分,明确了工信局、财政局和承储企业的权限职责以及储备任务执行方式等。
(四)第9-14条为储存管理部分,明确了承储企业的资质、职责、工作纪律以及储备任务的组织实施等内容。
(五)第15-19条为储备动用部分,对储备食盐的动用条件、动用方案的实施和动用后及时补库方面进行了明确。
(六)第20-23条为监督检查部分,强调了区直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承储企业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和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明确。
(七)第24-25条为附则部分,明确了生效时限及解释部门。
五、实质性解读
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对我区的《储备办法》进行了合法性自查,认为我单位作为《储备办法》的制定主体合法有效;具体内容不存在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况,合法有效;制定程序符合广泛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
六、关键词解释
1.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特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的小包装食盐及大包装食盐。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
2.政府储备:是指由政府给予承储企业一定的政策补助资金,企业储备一定规模的食盐,以应对食盐市场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有序供应。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全区一个月的食盐消费量不高于一季度食盐消费量,按照本区57万人每日10-12克用盐量(此用盐量为山东省卫健委公布的本省居民每日平均用盐量,高于居民膳食指南建议的6克用盐量)进行核算,按照不低于一月用量不高于一季度用量的原则,储备规模定为大包装食盐储备300吨、小包装食盐储备200吨。
3.承储企业:是指具体承担政府食盐储备任务并负责落实食盐储备计划、开展储备食盐日常管理工作的企业。
七、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聊城市茌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沈婷
联系电话:0635-4276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