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聊城市茌平区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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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4-25 发文单位:区司法局

聊城市茌平区行政应诉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文件形式进行了转发,为更好的落实和执行该《工作办法》,下面请聊城市茌平区司法局公职律师朱振锋同志就文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工作办法》的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山东省行政应诉工作办法》、《聊城市行政应诉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规定

二、《工作办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应诉工作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规范行政行为以实际成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三、工作办法》对应诉承办单位的确定

行政应诉工作遵循“权责一致”和“谁行为谁负责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以区政府工作部门、镇(街道)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被告单位作为应诉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应诉工作并及时向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备案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作为应诉承办单位开展应诉工作。

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为应诉承办单位;起诉区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街道)为应诉承办单位;对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认为区政府应当履职而没有履职,起诉区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主管该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作为应诉承办单位;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协助;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协助。不服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决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应诉案件,原行政行为机关应积极配合区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应诉工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为主承办部门,其他部门协同承办。牵头部门不明确的,根据应诉事项确定主承办部门和协同承办部门;应诉承办单位不明确的,根据原告起诉内容确定;行政诉讼案件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由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作为二审、审判监督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

四、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几种情况

(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行政机关年度首件开庭审理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

(四)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五)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助于纠纷实质化解并明确要求其出庭应诉的;

(七)对行政机关的下步执法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出庭的。

五、《工作办法》对司法局的要求

一是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行政应诉工作。

二是经过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政府单独作为被告的,司法局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三是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旁听庭审、参观学习等形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四是司法局应当借助信息化平台加大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力度。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立案通知书等材料以及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上传至山东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管理平台。

五是区司法对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进行汇总定期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报区政府和聊城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是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沟通联络,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行政法律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六、关于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5日印发的《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茌政办发〔2019〕21号)同时废止。

解读专家:聊城市茌平区司法局公职律师  朱振峰

联系电话:13562041619

具体联系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股  马超

咨询电话:0635-4271735